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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律师执业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比较严重,律师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刑事审判仍有50%多没有律师辩护。1、会见难。1997年开始实行的《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但实践中这一规定不能很好落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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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辩难”的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刑辩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只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受关注。律师界一些仁人志士不惜牺牲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执业权利而与“刑辩难”苦苦抗争;一些同仁则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要么远离刑事辩护,要么得过且过,甚至采取麻木不仁的消极态度。可以预见,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各种各样的问题,现在困扰着而且还将在今后一定时期继续困扰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律师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疑问的提出,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刑辩难”的出路何在?一、解决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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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与被指控人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而本文主要探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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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新增“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制度后,因律师会见处处受阻和屡屡受挫,逐渐演变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之一,即“会见难”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不少学者和律师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解决“会见难”的思路。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追诉机关的权力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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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S省五个市的实证研究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权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是,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仍面临一系列难题:职权机关限制、剥夺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问题比较突出,阅卷权的实现面临一定的障碍,知情权和表达辩护意见权未受到应有重视,调查取证难问题依旧未改变,辩护权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救济和保护.为破解律师辩护难题,建议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并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建立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及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利救济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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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一年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难题是否破解?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否深入人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是否改观?作为刑事法律专家的中国政治大学教授李宝岳,同时也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一名公益律师。因而,他有机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见证新规则之下的检察官和辩护人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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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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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困扰律师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强化和保障.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需要破解的一道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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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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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式刑事审判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内涵:字面意义上的竞技式司法、比较法意义上的普通法系审判、技术意义上的对审式审判和控辩主导式审判、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纠纷解决式审判。对抗式刑事审判运用在不同的语境下往往具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又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参酌最后两种定义的合理部分。对抗式刑事审判应界定为由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且在严格规则规范下的审判,裁判者在该程序中通过理性的方法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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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保证律师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然而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和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不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正是基于这~点,刑诉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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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以刑事立案为标志的,又是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由此可见,管辖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发现一项犯罪事实或者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公、安(安全局)、检、法哪一个机关立案、侦查?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这些问题是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就要解决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势必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甚至会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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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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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解决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做了新的规定。新《律师法》不仅在内容方面有所进步。而且在立法上在处理不同的部门法的法律冲突方面也有所突破,起码在立法层面上“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获得了一定的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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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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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