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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能否提交仲裁,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随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可仲裁事项与公共政策的脱离,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正被一些国家所接受。应当在解决行政机关公权力与非公力救济方式仲裁裁决之间的矛盾基础上,允许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效力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仲裁庭不宜直接作出知识产权无效的裁决,当出现知识产权明显无效情形时,可以采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裁决权利人不得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2.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国的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均简称为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为双方约定以仲裁的形式解决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然而,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发生法定情形,仲裁裁决被撤销,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哪种后续救济措施是最恰当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也称涉外商事仲裁裁决)能否被  相似文献   

3.
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4.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张亚琼 《人民司法》2012,(12):78-81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一方在起诉期间领取仲裁裁决的全部款项并向用人单位写明服从仲裁的行为属于不起诉契约。原则上不起诉契约具有合法性,但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法官应对不起诉契约的效力秉持审慎的态度。在不起诉契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救济,进而否定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同意采用此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仲裁协议。目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的城市设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效力与救济问题是撤销裁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行为,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撤销裁决,一方面对仲裁裁决本身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仲裁协议也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撤销裁决前法院应该考虑能否重新仲裁,撤销裁决后应该允许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但也要作必要的限制。这也是我国修改《仲裁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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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璐 《政法论丛》2004,(6):72-75
实践中 ,大量存在的不规范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一大难点。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 ,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合同解释规则在不规范仲裁协议上应有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9.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刍议杨辉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其特征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协议。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其与诉讼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自愿性,此种自愿性集中体现于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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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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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经济)诉讼王彩虹,吕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同民事及经济诉讼(以下简称诉讼)都是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并且通过协商的办法无法解决的情况...  相似文献   

12.
仲裁(Arbiration)又叫公断,是指发生了某种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商定,将彼此间的争议或纠纷交由第三人(仲裁人)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仲裁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因为那时地中海沿岸一带,海上交通比较发达,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商人或商业社团之间的商事纠纷、海事纠纷也相应地增加,为了及时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当事人就自发地采用约请第三人裁决的方式解决。最早,仲裁完全是民间性的,仲裁规则也多表现为习惯、惯例或者行业准则、道德信念。随着商品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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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漏洞与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商事仲裁不同,不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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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洁 《法制与社会》2013,(13):250-251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前提。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问题,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重要难点之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较为规范的解释,但还有待完善。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也应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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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彼此之间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案件得以进入仲裁程序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在立案时、答辩时,直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都有可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因此,正确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实践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一、对仲裁协议作出效力认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仲裁协议作出效力认定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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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法律原则上,仲裁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身份对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虽然具有法律性质,但其法律权威性是有限的,尤其在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上体现出来。仲裁受到法院的严格监督,法院可以撤免有问题的仲裁员;有权撤销仲裁协议;同一争议即使仲裁管辖在先,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可排除仲裁管辖;有权对裁决进行审查并有权撤销错误的裁决。这种关系导致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较多,使得仲裁的权威性大受影响,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则给当事入带来不便,使双方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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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潇剑 《中外法学》2006,(3):361-374
<正>当今世界,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仲裁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仲裁的选择,便当然地排除了国家法院对其相互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们提请仲裁解决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系属于不可仲裁事项。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国家法院对仲裁根本不能介入。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法院对仲裁及其裁决是保有某种程度的监督权的。就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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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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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仲裁支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地、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用的准据法,并且仲裁通常实行一裁终局,其便利、迅捷和自由的实施方式受到各国当事人的青睬.但也是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使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往往想方设法寻求救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主要救济仍然是司法程序,即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拟对法院拥有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目前的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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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回顾 过去,仲裁制度在中国,主要是以行歧的方式来体现计划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当事人提起的关于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另外,在各地的劳动局之下还设立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关纠纷,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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