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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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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2007,(11)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存在诸多问题。修改权不能作为一项"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否则会与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发生重叠,同时其也不能作为一项"积极权利"使作者能够以影响他人利益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仅将修改权解释为确认作者有修改作品的自由则毫无意义。应当删除修改权或对其进行重构,其内容应当是确认即使对作品的修改会影响他人利益,作者在作出合理补偿之后,他人对这种修改有配合或容忍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项权利亦属于民事权利,但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这种财产权的实现紧紧地依赖于“使用权”的实现, 即只有著作权人或受许可使用人使用了作品,才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了实际意义。本文试图对该项财产权的实现途径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是著作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部份。人身权利也称精神权利,具有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特点,其主要内容是:(1)作者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3)作者有权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4)作者有权修改或收  相似文献   

6.
曹文衔 《中国司法》2002,11(11):41-43
一、引言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在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在发表之前或在作品再版时进行修改,即,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这两层意思分别予以规定①。我国也采用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日英德美意加等主要西方国家立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密切相关,其权利基础是对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人格…  相似文献   

7.
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人身非财产权利。精神权利是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它包括以下数种权能:作品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发表作品及发表方式的权利;署名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的权利;作品修改权,即作者修改作品内容的权利;作品收回权利,即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已发表的作品收回的权利,它是  相似文献   

8.
李军政 《河北法学》2014,(11):54-62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例外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利益,不需要依据泛权利化的逻辑将其规定为“合理使用权”;作为法益的合理使用并不具有权利化的构成要素和必要性。环境利益的保护历史表明,要想真正实现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使用者三方利益的有机平衡保护,切实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和保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载体与话语权,而不是执着于权利化。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传输权设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①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因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以引他人之玉。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在伯尔尼公约中散见规定在各个条文中,其…  相似文献   

10.
版权是指版权人对其以语言表达的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及舞蹈作品、艺术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广播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图示、图解等为版权法律所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精神权利只有作品的作者本人能够享有,它包括出版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收回权五大项。财产权是指利用版权取得经济收入的权利,因此,财产权不仅作者可以享有,其他版权所有人,如版权合法继承人、受让人等也可以享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项:(1)复制权;(2)演绎权;(3)发行权;(4)公演权;(5)广播权;(6)公开展出权;(7)追续权等。  相似文献   

11.
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12.
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而当今各国版权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提供令版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版权人纷纷寻求自我保护。数字技术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版权人采取的权利保护及标示措施,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保护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一、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原因与进程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而在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版权作品,从而维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根据欧…  相似文献   

13.
对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国内许多学者直接引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即认为知识产权是包括有关下列客体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国内另一种主要的观点,则是直接以智力成果权置换知识产权,认为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  相似文献   

14.
论著作权的转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 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品形成后,只有在以动态的形式行使,或发表或转让,才能更好的实现其价值。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一般有以下四种方法: (1)作者自己行使发表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以及改编、翻译、注释作品; (2)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 (3)通过继承或遗赠的方式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或代为保护;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4)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由受让人行使。 笔者就著作权转让…  相似文献   

15.
作品不但是财产权的客体,同时也是人身权的客体.署名权作为一项自由型人格权,其支配对象是作品而非姓名.临摹活动会产生作品与署名权渐变现象: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从他人原作品渐变而来的,与他人原作品具有内在关联性.制止假冒署名的权利也是从自己署名的权利渐变而来的,与自己署名的权利存在性质一致性.署名权是自己署名的权利与制止假冒署名的权利之有机结合,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明确界定作品的边界,全面、充分地保护自己的作品.署名权的价值与效力范围是由作者的作品所决定,因此其行使客观上也可以产生保护作者作品整体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所谓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相区分是对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相区分的误解:并且,其是德国宪法理论对基本权利性质的解释,并不适用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法益都有要求他人不得妨碍其利益得以实现的权能。合理使用在法律性质上是社会公众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而不是一项客观权利。尽管这种利益不能得到侵权责任法的直接保护,但却可以通过客观法理论、依据著作权法一般条款,请求他人不得妨碍该利益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 10月 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  相似文献   

18.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9.
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利益。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还对权利  相似文献   

20.
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07,28(4):20-23,37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和公共领域具有冲击作用。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角度看,技术措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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