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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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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刑事和解,一方面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追捧,另一方面,也遭遇到是“以钱赎刑”、“花钱买刑”的质疑。笔者以为,传统赎刑与刑事和解是不同的。尽管两者之间表面上存在一些相似性,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漏洞仍需完善,但不能据此就简单地以为刑事和解就是“赎刑”的复活。同时,对于传统赎刑制度,我们也不应简单地否定,它作为曾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三千多年、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一种完备的制度,蕴含着大量理性的成分。我们应该对其中与刑事和解相契合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为完善今天的刑事和解服务。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制度,即所谓的"赔钱减刑"其实不是新生事物,法律术语称之为"赎刑",意为被告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物以抵消和减轻其刑罚。刑事和解制度克服了原始刑罚的"同态复仇"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刘蕊 《北方法学》2016,(4):151-160
赎刑是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制度,中原地区的赎刑制度在秦及汉初具有替代刑和独立刑种的双重属性,唐代以后赎刑发展成为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罚金刑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多处于与赎刑合而为一的并存状态。以藏区“赔命价”制度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赎刑制度,在古代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现代则表现出明显的和解性质。赎刑制度中的价值理念和合理规则,对于我国刑罚替代措施和死刑的司法控制等方面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拟构建中的中国的未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青睐的同时,也遭到了诸多的质疑和批评,其中最大的反对声音之一来自对社会上下两个阶层在适用这一制度中的不平等处境的认识,即,拿钱消灾、有钱则解、无钱坐监、花钱买命等现象,这一质疑和批评影响着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探讨和理论构建。为了消除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误解,本文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公民自决原则的适用及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消除公众对同命难同价的误解。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6.
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倾向之检省与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未法制化,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倾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隐患在于:可能产生罪刑不均衡的现实结果;可能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可能伴生更多的司法腐败。而要矫正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倾向,就必须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正义的内涵及限度并合理界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要厘清刑事和解正义与以钱买刑的认识,刑事和解本质观与报复主义的认识,刑事和解刑罚观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认识,从而在实践中,正确把握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尺度。  相似文献   

8.
姜敏 《北方法学》2010,4(5):113-121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比较重要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展开的刑事和解被许多人批判为"以钱买刑"。"以钱买刑"作为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与刑事和解有本质的区别。给人以"以钱买刑"表象的刑事和解,其实质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其纠正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偏颇,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实然正义,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为了避免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异化为"以钱买刑"的弊端,必须进行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构建,从而使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得以保证。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这意味着其由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地位大大提高.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关键在于受害人地位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不仅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慰,而且在经济上获得了补偿.实务操作中,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偏离了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衰,我们要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实质,其与花钱买刑有本质的区别.刑事和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较为深入的贯彻,新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的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进行了有机统一,较为突出地体现在刑事和解制度上.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已久,但因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各种缺陷,具体表现在适用范围不统一,赔偿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其公正性受到质疑,产生了“花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相似文献   

11.
宋代赎刑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界对秦、汉、隋、唐、明、清诸朝赎刑多有论述,然未见对宋代赎刑的专门研究。为此,本文不揣浅陋试作些探讨。 一、宋代赎刑适用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宋代赎刑对象依据赎刑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区分为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两大类。先叙述前者。 宋代统治集团在建国后的第四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法典—《宋刑统》。赎刑的实施,基本上是以《宋刑统》内所载唐律有关规定为准。北宋初期,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平民百姓除老幼病残者外通常是不能赎罪的。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太宗时有些地方出现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与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刑事和解已悄然兴起,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的刑事和解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在理论上表现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罚目的的冲突等。因此,应对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的冲突加以解决,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刑事和解走出困境,找到其出路。  相似文献   

13.
杜志平 《法制与社会》2010,(14):113-114
我国立法尚未对刑事和解制度有所规定,各地法院实践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也多有不同,致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益参差不齐。为了更好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必须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加以规制。本文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价值基础与目前各地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实践出发,采用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详细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构建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当事人私下了结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法越权处理刑事案件、采用各种方式变相“以钱赎刑”的歪风开始在不少地方泛滥,刑事犯罪案件通过各种途径被私断,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受到肆无忌惮地破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  相似文献   

15.
姚显森 《现代法学》2013,35(5):120-133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和违约责任超出了普通民事协议的范围。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扩张具有理论依据、文化渊源和实践基础,还具有公正和效益价值,但也面临加害方以钱赎罪赎刑、被害方借罪借刑讹钱、追诉方借"议"枉法、裁判方借"议"擅断等多重风险。为依法防控这些风险,应完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属性,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和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规定协议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增加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返还协议所得,规定和解过程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及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6.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刑事和解在我国已广泛进入探索实施阶段,但各地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程序极不统一、规范,存在各自为政、良莠不齐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刑事和解的良好效果,也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对此,应通过建立机制、制定制度等予以完善,特别是要从程序上予以规范,以科学严谨的程序推进刑事和解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7.
对刑事和解的几点质疑与澄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新举措,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展开,但在实践中对其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是否产生产生职权越位、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是否会加剧司法腐败等产生了不少质疑,有必要澄清部分质疑,走出认识误区,以利用推进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出现的产物,刑事和解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自身有合理性,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包括其主体、客体、基础和对各方利益的满足。并且与传统的对抗性司法下的刑事制度,三方的诉讼结构以及刑、民分离的诉讼理论有很大冲突。本文认为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措施,我国研究和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应当以现行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宽严相济的语境中谈刑事和解的运作。本文以在校生犯罪为视角,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对在校生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需要与制度缺失、构建在校生刑事和解需要破解的难题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郑昱 《海峡法学》2013,15(2):109-115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由于刚刚步入正轨,规定尚不周详,仍存在花钱买刑、规则未妥善衔接等问题,需要立法的完善与社区矫正、国家扶助等机制的跟进。其中,检察机关任重道远,通过设立内部专门和解机构、分阶段确定启动条件与程序与构建程序重启机制等方法可更大程度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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