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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密切联系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邓小平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我国过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探索并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江泽民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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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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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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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立法体系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法治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发展农业经济,需要从农业产业自身的特点出发,依法治农,完善农业立法体系.从农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出发,概括论述农业立法体系的基本体系,从纵向看中国农业立法分为5个层次,从横向看主要涵盖17个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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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应当从制度上、程序上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提高法治整体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执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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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都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问题作过许多重要的论述和决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推动了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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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全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切实保障宪法实施。为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明确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要大力宣传宪法,培养和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精神,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要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建立违宪追究机制,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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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文章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实行法治关键要实行宪政立论 ,层层深入地阐析了宪政的涵义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性质、特征及要义 ,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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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变迁——来自苏北农村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建、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始终伴随和影响着农村法治化建设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问题,必然要将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关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的变化及其特点.将法治建设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创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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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必须进行一分为二的科学评析 ,以严格区分其精华和糟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 ,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 ,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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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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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非破产终止后,如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定公司债务承担的主体,又不违背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当前清算案件中较为困惑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此规定得较抽象、欠完善,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确有必要统一新的判定基准。通过对理论与实务的简要分析,可以考虑确立强制清算制度、确立清算责任主体的法律概念、确立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这样,在公司法理论上,一定程度地削减了法律漏洞,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在实务效果上,既能增强义务人依法经营的责任意识,又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建设,这种思维角度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