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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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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今世界存在着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三种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讨论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分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的区别,而且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2.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5,9(6):34-43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3.
现有的物权法著作通常把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该分析框架有明显缺陷,应从物权行为立法选择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两个维度构建更为精密的新分析框架。现行《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行为否定与公示大折衷主义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4.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5.
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6.
<正>在发生一物数卖后,为了对数买受人利益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平衡,更为了消除一物数卖对健康市场的不良影响,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都竭尽其力,综合运用法律行为效力、物权变动与对抗等法理规制一物数卖行为。在意思主义法制下,一物数卖的主要问题是数买受人之间的物权对抗问题,意思主义法制下公示对抗力也基本上是放在一物数卖的情形来讨论的。但在形式主义法制下,一物数卖的中心却不是数买受人之间的对抗问题,而是物权归属问题及相关的债权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以一物数卖之典型表现--不动产二重买卖为视角,希图在充分比较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就二重买卖制度设计差异的基础上,对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评价,以为在宏观上确立物权变动模式提供更为充分的合理化说明。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慧 《法学论坛》2005,20(4):119-124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对"处分"和"无权处分"概念的再认识着手,通过考察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的无权处分制度,得出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应坚持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自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当下,世界上通采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意思主义,其二是折中主义,其三是形式主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关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研究物权变动问题,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意义非凡。文章通过分析物权变动的特点、功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明晰中国采取折中主义的合理之处。由此,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相似文献   

11.
伍治良 《河北法学》2003,21(5):84-87
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的讨论并未系统、深入,从事实、规范、价值三维角度分析债权形式主义下 应有物权行为的有限存在空间,且和债权行为一样均可单独引发物权变动,但不存在独立性与无 因性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2.
马里旦的权利学说回归到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以上帝规定人的本性、本质——人的功能正常运行——为基点,引申出人的自然义务和自然权利。其理解、使用的"权利"概念既有与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正当自由——相近的"不可侵犯"之义,又有源自潘恩的"应得"之义,有时又有具体利益事项之义。对马里旦权利学说的辨析有助于深化对权利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西方学者对于儿童是否可以拥有权利的理性反思最初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他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是人,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该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无可否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对于发掘儿童的内在价值、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丰富人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种论证过于简单和粗糙,其存在着对于人权理论中“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缺失对儿童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关注及其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有限性和不充分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5.
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借名登记契约是经实务长期发展而来,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一方以他方名义登记财产之权利人,但仍保留财产之使用、收益及处分权限。其定约目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对于其有效性,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均有争议。厘清借名登记契约的概念性质、意义和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丰富和实务发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7.
张震 《北方法学》2012,(6):32-38
以现实的社会条件为基础,1982年宪法形成了以发展性、时代性、中国性为核心的人权逻辑主线。随着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1982年宪法的人权体系也在不断地扩充与演进,由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需要与成果的经济权利的凸显,到具有普适性人权价值的确认,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广义社会权体系的完善。在当下,公平享受发展成果,权利的平等保障是1982年宪法人权逻辑的最核心命题与最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18.
史志磊 《政法学刊》2010,27(3):60-64
罗马法中的信托质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让与担保的起源。信托质是信托人通过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的方式将信托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同时信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达成信托简约规范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债权得到满足后,信托人通过时效收回的方式收回信托物的所有权。罗马法以不名誉的制度平衡信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这种债务担保制度存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失衡,信托质的法律结构在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质押制度几近相同,最终于公元4世纪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19.
武腾 《政治与法律》2020,(4):125-138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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