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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垄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将垄断犯罪化既有理论依据 ,也有法律依据。垄断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既包括经济组织 ,也包括行政组织 ;垄断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限制竞争的直接故意 ;垄断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垄断罪以垄断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客观要件。垄断罪的刑事责任有罚金与监禁 ,前者既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也适用于自然人 ,后者只适用于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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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采访权的法律确定性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是依法而行 ,无论自然人、法人 ,其所谓的自由均应是在法律下的自由 ,法律下的自由要求的是“守法”与“在合法的时候”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只有在“守法”或“在合法的时候”才算是真正的自由 ;同时 ,现代法治社会还强调自由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任何行为人在行使自由时 ,既不能滥用权利(力)和自由 ,也不能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新闻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新闻自由的应有之意便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自由 ;记者有 ,也应该有 ,对公众感兴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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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1):74-85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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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从字面理解是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普通借贷除主体外并无其他不同。但是,由于金融管制和计划经济的痕迹,我国法律将借贷主体分为自然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并据此将借贷合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其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类是金融企业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其属于“金融借贷”;第三类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间借贷。其中“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都适用《合同法》(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企业间借贷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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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看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把法人犯罪列为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规定了法人犯罪的范围、法律责任、法人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的裁量等内容。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国际法根据。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与公约中"法人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名称不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人责任是否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以公约为视角,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在保持"单位犯罪"的名称、单位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洗钱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单位主体等不必修改的前提下,要将单位扩充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完善单位责任与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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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77-84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格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的延伸,两者存在天然冲突。晚清民国时期开始讨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问题,囿于法文化差异,政府长期将隐私权限缩在特权阶层专属的"阴私"范围,无视普通民众权益;在法制层面政府以阴私或名誉保护为借口实行新闻专制,并没有形成具有确定性的隐私保护法规;在实践层面新闻业滥用新闻自由忽视新闻法规,肆意践踏公众隐私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闻法制取得长足进展,未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无论采用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都必须考虑新闻法规处置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制度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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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无法完全涵盖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全面界定出版自由的保护范围需要从出版物、出版组织、出版过程、出版内容和权利主体五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国家对出版组织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够间接影响出版内容。出版自由保护了获取信息、编辑信息、发布信息以及信息被接收这一系列环节。出版内容是否受到宪法保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助于发挥出版自由主体表现自我与完善人格的作用。出版内容若包含主观见解或具有增进知识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或推动经济发展与繁荣文化艺术的作用,受到宪法保护的强度增大。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体通常包括出版商、记者、作者、被采访者以及编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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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组织的税法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非法人组织具有税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重要的纳税主体。但是,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宪法地位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税法可以灵活规定,赋予非法人组织一定的税法地位选择权。非法人组织可以选择成为管道,享受自然人的税法地位,也可以选择成为法人,缴纳法人税,还可以让法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成为非法人组织,享受自然人的税法待遇,从而为企业形态创新、激发经营活力创造应有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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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作为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其言论自由与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相比具有特殊之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法治视野下如何对公务员的言论自由进行科学规制逐渐引起重视。民主法治国家要求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既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法治视野下公务员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受到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法律关系、公务员忠诚义务、公务员中立义务等因素的限制。同时对公务员言论自由的限制理应符合比例原则、双阶理论和双轨理论等标准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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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自由权的保障包括对其合理边界的确定和对边界内权利的切实保护。新闻自由权的合理保障是我国新闻立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对新闻自由权的保障应当加强。我们应在新闻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尤其是在新闻立法中更好地保障新闻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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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世界各国宪法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日本法院在舆论监督的两大法律限制——事前限制与国家秘密,从原则上确认了表达自由和新闻监督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北方杂志》事件”和“家永教科书”等具体判例中,仍然采取相当谨慎的立场,政府在限制新闻出版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当宽泛的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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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视野中,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出发,新闻自由表现为采访自由、写作自由、发表自由、编辑自由、表现形式自由这一环环紧扣的连续性过程。新闻自由的演变史与民法的现代化发展史之间存在根深蒂固的契合。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与私法自治之间亦存在不可忽略的勾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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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法律冲突及调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实现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众传播手段日益先进,其社会影响也更为深刻.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更加容易,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和公民隐私保护的冲突也日趋明显.因此,应在结合二种权利的性质及具体国情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以优先保护隐私权为主,同时辅以个案利益权衡的方法来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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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122-130
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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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公平是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可缺少的要素。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必 须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合同自由原则是维 持自由竞争的基础,合同正义原则是自由竞争的必要限制,只有将当事人的合意与上升为法律的 国家意志有机统一,体现法律效力,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中国对两个原则统一的全面认识 体现在新制定的合同法上:既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实质,又始终贯穿了合同正义的要旨。 但还应及时修正个别条款中不能科学体现两个原则的不足,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 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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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若对合同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合同自由背离合同正义;反之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合同信用监管则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本文在对合同自由和合同信用监管基本理论分析阐述的基础上,就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两者之间关系.以促进经济交往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等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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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78-83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最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尽管在应然层面,这两大价值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但在现实中,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两者之间的选择导致了冲突。本文以促进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的应然关系为主旨,首先,界定了新闻自由的内涵并从多个角度探究了新闻自由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总结了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内行使的法律及理论依据,再次主要以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为基础,研究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表现及发展;最后,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提供了认定新闻自由不当行使的标准及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