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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9 毫秒
1.
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判断中,美国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技术特征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只与产品本身有关,而与方法技术特征无关。我国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规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判断时,都应强调方法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  相似文献   

2.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循环限定的专利,首先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当在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之间有所切割并根据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方法特征限定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样产品。  相似文献   

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4.
出于对实用性以及人道的考虑,很多国家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均不授予专利权。但对物质的第二药用可通过Swiss-type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形式加以保护。继而出现了一系列以给药/用药特征进行限定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对于能够对所制备的药品的组成或结构带来实质性影响或者是对制备过程产生限定作用的,具备可专利性。反之,则不宜授予专利权。此外,对那些貌似用途权利要求而实际上是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应坚持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5.
张晓都 《知识产权》2006,16(6):54-58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除非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根据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在实质上限定的是同一技术方案;或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方案。否则,应当认定同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有其各自不同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6.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突出法律问题。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认定、审查与解释规则具有内在法律逻辑。美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认定、审查与解释构成具有内在法律逻辑的制度体系:具有特定的撰写表征,对于该类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不加以审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说明书实施例重新确定保护范围。建议我国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区分功能性限定和功能性描述;在功能性限定解释中明确实施例及其等同中的"等同"与等同侵权中的"等同"存在的区别以及必需特征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7.
对于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把握不能脱离产品的技术特征这一根本要素,应当从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来认定是否构成"相同产品"。只要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销售的其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实质差别,存在的这种差别仍然没有超出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相同产品"。  相似文献   

8.
毛映红 《知识产权》2009,19(6):88-92
在2009年5月18日判决的Abbott Labs.v.Sandoz Inc.案中,关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product—by—process claim)的权利范围解释做出了全员法庭(enbanc)判决,并就CAFC历年来对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整理和统一。以该判决为线索探讨了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及侵权诉讼程序中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试图为我国相关规则的确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作了具体规定,在该条文的第1款(二)中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审查员对该条文这一部分所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同,在实审过程中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引用部分技术特征的进一步具体化,不论是限定已知特征的附加技术特征还是限定区别特征的附加技  相似文献   

10.
专利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启动宣告专利无效程序。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诉讼期间针对涉案专利作出宣告部分专利要求项无效后,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再对该等权利要求项进行侵权判断。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几项权利要求,均为侵权产品,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1.
范晓宇 《法学杂志》2012,33(1):147-151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2.
13.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4.
以软件控制并由多方主体分别实施的方法发明在物联网时代日益重要,但此类方法专利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着困难。针对方法专利的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采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以主动或明知为主观条件的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方式均难以准确判定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对此,可考虑在专利法中制定专门条款,或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吸收"控制或指导"理论和实践经验,淡化各方的主观意思联络要件、强调其行为的客观关联,追究实施方法专利流程中关键步骤的主要控制人,尤其是明知相关软件在他人的方法专利实施中具有关键作用而将其内置于自己生产销售的设备中的行为人之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刘强 《北方法学》2014,(2):59-69
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技术网络化趋势对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及其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化技术实施过程中的分离式侵权行为和跨境侵权行为均难以根据现有规则被认定为专利保护范围,并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难以在网络化技术专利侵权诉讼中为权利人带来有效的救济。专利权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障碍在制度设计时未能有效预见和应对,导致维权难度较传统技术领域显著增大。因此,必须克服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形式主义,以实质性侵权作为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价值取向,以期克服由于网络化技术发展而带来的利益平衡格局遭到破坏的状况,实现专利制度的价值和目标。  相似文献   

16.
专利侵权不停止的司法可能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康添雄 《知识产权》2012,(2):12-20,63
按照传统民法程式化处置模式,停止侵害是侵权案件必然的司法后果.但如果将这一模式直接引至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过程,则可能发现其中的非必然性.基于科学技术的公共性特质,法院更有可能倾向于在司法过程中促成专利交易,即专利侵权不停止.传统模式的突破,无论从理论解释还是专利实践上均能获致支持.以优化技术资源的市场配置为立场,可以获得“容忍限度论”及“责任规则说”的诠释;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专利侵权不停止业已成为一种现实的司法裁断,而这一过程的实现则仰赖于专利权自身的横向权利结构和对技术目标的诠释.  相似文献   

17.
The E-Commer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commerce Law) was enacted on August 31, 2018. One of the hottest topics is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 (EPOs) liability for third-party patent infringement. The EPOs, which provide platform services rather than participating in trade directly, must try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patentees and social interests. Due to 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review,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EPOs to fulfil the task. Thus, the EPOs liability f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likely unworkable in the patent area. A China practice review will be helpful in analysing the problem; the guiding case No. 83 is an especially meaningful reference. The E-Commerce Law is principled and advisory - it is impossible to distinguish the limits of EPOs liability for third-party patent infringement by differentiating the patent from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ter review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gene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uty of care of EPO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E-Commerce Law still has some specific problems. Consequently, to implement the E-Commerc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should be formulate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 potential solutions are described in the conclusion.  相似文献   

18.
In order to close the loophole in the generic drug approval process that allows a brand name drug patent holder to delay or defeat generic drug application merely by technicality, the FDA recently proposed to modify its regulations. Those proposals affect the patent listing requirements of a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 the duration of time that a generic drug application could be put on hold in the event of a patent infringement suit. With the modified rules, the FDA expects to see an increase in the availability of generic drugs, which eventually will lead to lower drug costs. Ms. Hui discusses the contents of the proposed regulations and provides an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rule's legal authority, implications on patent rights, and impact o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规定经过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的确定可采取权利产品销量下降计算法、成本增加计算法、价格腐蚀计算法,侵权所得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与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者销售利润之积得出,许可使用费可按固定许可费确定法、惯例确定法、虚拟自愿协商法、分析法计算,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20.
李华  何艳珍  孙广丽 《河北法学》2004,22(6):157-160
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第23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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