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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论污染环境罪的严格责任向泽选从严格责任的产生及根据看,严格责任(又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是19世纪以来刑法中刑事责任归责方式之一,这种理论认为,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的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即它不问行为人...  相似文献   

2.
为了确保食品、药物及环境等涉及公共福利领域的安全,美国法院发展并确立严格刑事责任制度,该制度包括公共福利犯罪原则和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确立环境严格刑事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刑法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环境法遵守方面的效率。公共福利犯罪原则和有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原则减轻了美国起诉部门的证明责任,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提高了犯罪的成本,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体现了美国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保护优先和效率优先。  相似文献   

3.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悻,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一、严格责任的涵义及其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  相似文献   

4.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事责任制度的特色,目前国内对严格责任的内涵及其与无罪过责任,绝对责任等相关责任之间的关系的理解颇不一致,需要从概念、特点等方面对严格责任与相关责任作一一比较。  相似文献   

5.
詹红星 《时代法学》2006,4(2):31-35
严格责任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没有主观过错或起诉定罪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制度,但它的内容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修正。严格责任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罚目的、刑法谦抑这些制度是能够相容的。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是现代刑法机能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罪过理论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6.
王晨 《法学研究》1992,(6):79-82
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某项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无论其是否有犯罪意图,或者犯罪意图如何,就可以定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十九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逐渐出现、形成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7,24(1):69-72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采取逃离事故现场,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致使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追究事故当事人责任带了极大的障碍,增加肇事者的侥幸心理。解决的对策是改变交通肇事罪中单纯适用过错责任的沿袭,对于违背现场保护义务人应适用严格责任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严格责任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允许当事人自证其无过错以阻却其刑事责任,量刑应从轻。  相似文献   

8.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明楷 《法学》2004,(3):61-73
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问题 ,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不一定适用于一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第二部分讨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范围。在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的故意范围内的 ,属于首要分子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 ,就是集团所犯的罪行 ,首要分子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为原则 ,得出了若干具体结论 ;第三部分讨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度 ,以罪刑相应与从严处罚为原则 ,得出了若干具体结论。  相似文献   

9.
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格责任到底有多严格曾被西方学者认为是“最麻烦的问题”。本文所论述的严格责任是广义的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是其中程度最严格的责任形式,它的适用不受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的限制。但是现代各国为了缓和其严格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在适用时需要不同程度地考虑被告人主观心态对定罪的影响,这是一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但对醉酒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持有型犯罪、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罪过不明确的犯罪、结果加重犯上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却难以用罪过理论作出合理的解释,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严格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王秀梅  张雪 《人民检察》2023,(19):11-16
新兴的人工智能犯罪正在挑战传统的刑法概念,特别是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展开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但我国刑法尚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虽然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归责于人的行为,现有刑法体系可以应对弱人工智能产生的大部分危害,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实施的新行为,刑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对此,刑法有必要作出适度改革,增设人工智能相关的罪名,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以有效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1.
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2.
评严格责任原则冯亚东严格责任原则最早出现于英美刑法中,其主要含义是,在某种没有罪过的场合仍可将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英美刑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初衷来看,其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在大多数案件中行为人并非是无罪过,只是对其罪过在诉...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一、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定义和特征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也称绝对责任,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它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原则上排斥严格责任。①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的研讨不是很多,就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的规定等问题,观点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分歧首先在于各家对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界定并不统一,并且由不同的定义引发出各异的结论。一种意见认为:“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②针对这一定义,有学者提出反对观点:“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  相似文献   

1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妨害作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都使用了“指使”的概念,对此有三种解释语境,即完全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考虑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之间的关系、指使的强度、被指使人进行的活动,并且结合立法的意图,才能合理地分配指使人和被指使人的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是正确的,指使表现为命令、胁迫和起主要作用的教唆。  相似文献   

15.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的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但是不为其独有。正如英国威廉姆斯教授所言,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过的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①。一般而言,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仅仅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支配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否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其归责原则上 ,是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还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抑或过错和严格兼而有之的混合责任原则 ,成为学界争论的一大焦点。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对此作全面剖析 ,并得出结论 :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只能为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立法现状及未来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小凤 《法学家》2005,(3):111-118
何谓严格责任?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将来是否应当设置严格责任?对此,我国学者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历史地考察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系统分析我国刑法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之后,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将来也不应该在我国刑法中设置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8.
人格责任是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直接影响定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过失累犯等问题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刑事责任的二元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恩慈 《法学杂志》2005,26(5):28-30
具体行为责任——规范责任论和生活方式责任——人格责任论,二者共同构成刑事责任二元评价的体系结构。它是关于刑事责任本质学说的演进结果,按照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刑事责任的二元评价源自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其价值判断对象分别是犯罪意志的生成和人格缺陷的生成,它们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存在下述缺陷:责任主体单一,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约束;责任形式单一,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部分行政处罚的设计不合理;"限批"措施虽行之有效,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责任追究方面,缺乏公共环境损害的追偿机制和公众的诉讼监督机制。因此需要在修订时增设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改进行政处罚的设计,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刑事责任追究连接起来,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境资源监管部门、公民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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