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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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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而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已有国家标准,但是对于除此以外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缺乏相关司法鉴定标准的负面影响,从而论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制定标准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2.
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依据,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时机应以临床一般医疗原则所承认的治疗终结为准,其评价的是经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仍遗留的后遗症.损伤后果或结局既与损伤当时伤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临床医疗措施的干预不可分割.由此可见,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受到医疗干预因素的影响,在鉴定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3.
《法庭内外》2008,(5):58-58
我是一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法院审理我要求赔偿的案件过程中,我申请对我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由某市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被告对此鉴定结果不能接受,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经法院书面通知,某市医院司法鉴定机构未派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对该鉴定意见未予采信,故作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请问,对鉴定机构的这种行为,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4.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5.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起步较晚,加上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各种利益的掣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司法鉴定工作也十分混乱,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旨对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鉴定质量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4,(4):176-183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一直是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法官在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没有顺位偏好。在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专业性与中立性评价中,法官优先考虑中立性。鉴于二者的痼疾,即医学会行业保护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趋利性,重新整合相关资源成立唯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就成为了大多数法官对一元化制度建构的优先选择。一元化的关键是鉴定标准的一元化。立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制定医疗过错分类、因果关系判断及损伤参与度认定的统一标准,并对鉴定程序特别是听证程序和鉴定次数、鉴定专家库以及鉴定人员的准入进行一元化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目的 研究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骨盆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案例,分析其在初次鉴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探讨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骨盆骨折的鉴定条款,建立科学的判定标准。方法 收集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2006—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案例65例,对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鉴定时机不当,鉴定材料收集不全面,鉴定人对骨盆骨折条款的理解有误及其他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意见改变伤残等级的主要原因。结论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提高鉴定人专业技能,建立统一判定标准等方面来提高此类案件的鉴定质量。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陈萍 《中国检察官》2015,(14):39-41
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着鉴定意见说理论证不充分、重新鉴定效力确认有阻力、鉴定人出庭能力不足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目前鉴定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鉴定机构等级划分不明以及鉴定人员出庭低效。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等级化、司法鉴定人出庭实行规范化、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统一化等方面完善司法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1.
目的采用比较单眼球摘除适用不同鉴定标准产生的差异,探讨规范统一的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价值。方法收集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中的25例"单眼球摘除(缺失)"裁判文书中医疗损害伤残程度鉴定结果。结果在医疗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中,因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单眼球摘除(缺失)"伤残等级结果存在显著的结果差异。结论从标准适用视角分析伤残等级结果差异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思路,旨在规范统一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道标”中胸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标准进行细化,有助于促进此类损伤伤残评定的客观、公正.通过5件椎体压缩性骨折案例的分析,依据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运用临床医学理论知识,结合损伤从轻到重的客观演变规律以及脊柱解剖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特点,利用叠加(累加)原则,初步拟定胸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的操作细则.根据椎体压缩程度结合其功能状况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有望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用,提高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马艳平 《法律适用》2012,(4):116-117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伤害后果的方式是人体损伤鉴定,具体可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以下典型问题。一、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分离广义的人体损伤鉴定包括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   

14.
目的探讨老年人交通事故受伤后精神伤残鉴定临床特征。方法对109例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精神伤残司法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与非老年组进行对照研究。结果老年人多为被动性损伤、受伤后颅内血肿发生率高、致残的原因88.07%是智能及精神障碍所致,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以中、重度多见。结论最佳评残时机为脑外伤一年后为宜,应结合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15.
颅脑损伤在日常伤情鉴定工作中较为常见,它在人体伤情鉴定工作中的重点为原发性脑损伤及后遗症严重程度的判定,对于外开放性颅脑损伤涉及较少,认定时须慎重。现将一例在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被鉴定为重伤,由于存在争议,在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时,被重新鉴定为轻伤的案例介绍如下,供大家探讨交流。  相似文献   

16.
《法庭内外》2008,(11):57-57
法官:去年10月,我驾驶汽车时不幸撞上骑自行车的王某,王某身上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前,王某将我告上法庭。从法院送达给我原告王某的证据复印件看,王某在提起诉讼前,已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我感到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偏高,再加上该鉴定未经法院委托而实施,不知我能否无条件申请重新鉴定?特来信咨询。  相似文献   

17.
余家树 《刑事技术》2003,(6):55-56,60
由于各种生物性、化学性、机械性因素作用,可导致人体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因此,人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就成了涉及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中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公正确定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合理赔偿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研究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是法医学、伤残赔偿学的迫切需要,并且对人身损伤与伤残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技术2003年第1我国人体损伤与伤残程度鉴定的现状当前,人体损伤与伤残评级鉴定人员分专业司法鉴定人员和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18.
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出来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方法收集自2009年至2010年经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案例100例,对结论改变原因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鉴定时机把握不当、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法医临床学检验不全面、医学影像学资料阅读错误、标准条款适用不当、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鉴定人鉴定理念就高不就低及其它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改变结论的主要原因。结论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严格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9.
Han W  Gu SZ  Chen T  Jia XD 《法医学杂志》2006,22(2):144-146
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精神伤残的评定越来越多。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关于精神伤残评定的相关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常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歧义。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精神伤残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进行探讨:(1)在评定智力缺损程度时,应结合伤前智商进行评定;(2)精神伤残评定的时间应在医疗终结后一年;(3)精神伤残评定中应引入量表进行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20.
刘亮 《法制与社会》2013,(22):191-192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保险理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要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进行死因分析和证据的取舍认定。本文总结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产生的各种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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