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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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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但是,在既有的人权法和国际法文本中均找不到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权这样的表述,食品安全权及其保障只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扩大解释文件及国际软法中存在,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中不存在保护民众食品安全权的相关表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健康权表述也没有明确提及这种健康权是否包括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法》虽已经存在并在继续完善中,但是其中也没有提出以保障食品安全权作为其立法宗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宪法和法律必须加以明确。未来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整修,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为根本宗旨,整合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威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为食品安全权被侵害者提供更多更充分的私权保护及更为直接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3.
杨育谋 《政府法制》2008,(21):16-17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可悲的是,总有企业不将生命当回事,石蜡大米、苏丹红咸鸭蛋、敌敌畏火腿、硫酸铜木耳……屡屡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不寒而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在当下似乎已沦为一种遥不可及的“奢侈”。  相似文献   

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面对日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刑罚是有效的工具之一,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不仅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鉴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刑法在介入食品安全的保护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范畴为基本的限制。《刑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与《食品安全法》形成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5.
宋念 《法制与社会》2013,(28):74-75
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明确犯罪界限,强化司法认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贯彻了我国“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确保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该《解释》是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猛药但未必就能成为刑法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良药。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是食品链中最大的群体。《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之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但是《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食品安全概念的狭隘,某些法条难以实施,与其它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等。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改变了以前分段管理的模式,《食品安全法》要做相应的修改。希望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该法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7.
"民以食为天",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吃饱吃好"已经不能满足百姓的餐桌需求,"吃得健康"才是时下流行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但是在现代工业横行的时代,食品的安全问题矛盾日益凸显,本文将从已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切入,谈一谈如何保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9.
“地沟油”、“松香鸭”、“毒豆芽”……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紧揪着百姓的心,也成为各级人大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让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心上、拿在手上,连续两年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题监督。打响了一场保卫餐桌的持久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谈“食”色变,平时和朋友聊天,食品安全也是大家聊得最多的话题之一。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希望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再多关注食品安全.促使有关部门在会后能出台相应的措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视食品安全为儿戏的不法之徒不敢为。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似乎给出了答案,但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食品安全法》在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政治背景方面仍然存在阻碍。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食品安全法》能否解决民众吃的安全值得怀疑,其实行实效我们拭目以待。  相似文献   

12.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民众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新法有哪些创新和突破?人们该如何利用《食品安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吴星 《江淮法治》2012,(17):42-43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天大的事’,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社会担忧情绪增加,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舒心,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前提。”省十一届人大代表、阜阳市颍州区政协副主席穆广敏说起食品安全问题.侃侃而谈。  相似文献   

15.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将“卫生标准”修订为“安全标准”体现了刑法对《食品安全法》基本理念的呼应和统一.但是,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不能再被视为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风险社会语境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予以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此类犯罪进行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改造,增加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严密刑事法网,将“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制统一.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刑法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通则》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肯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建国以来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突破。本文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说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  相似文献   

18.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就是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为目标之一,肩负着让公众吃得放心的期待。可就在这个当口,却发生了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们尚未从双汇“瘦肉精”猪肉的噩梦中醒来的时候,“染色馒头”又来了,宜昌“毒生姜”仍在熏制,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权是公民获取无毒、无害、营养的食物,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权利。国际社会将食品安全权作为重要的人权予以立法保护。我国在立法领域尚未出现对食品安全权的直接立法。但公民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对自身食品安全权进行维护。职能部门则能依据涉及食品安全权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以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相似文献   

20.
刘鹏 《江淮法治》2011,(15):52-53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把食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金融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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