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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损害赔偿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确定了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如何正确运用该条款,也是目前各地民事审判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必要,而且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略陈涓滴之见,以求教于读者。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由于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这时的“赔偿损失”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国内学者观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侵害赔偿的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到侵害,由于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而是属于精神类型的东西,没有一种度量衡器可以测算它的数量和程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而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民法通则》对公民精神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传统民法一般只规定对损害财产给予赔偿。《民法通则》认为人身和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除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我国的刑法却不承认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它把包括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在内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获得广泛的认同。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8.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1赔礼道谦,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为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认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确定赔偿范围,数额认识不尽一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浅见。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人叫侵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叫受害人。  相似文献   

11.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12.
谈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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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及其民事救济方式探讨张新宝《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不少学者撰文讨论侵害名誉权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包括侵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问题等,也有学者对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进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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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触及该法条所发生的此类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司法界流行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概括和称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一,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它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存在。精神损害也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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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我国的精神赔偿大致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我国精神赔偿责任的范围。它只适用于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受到侵害时才能要求赔偿。如果不是这四项权利受到侵害,则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二)我国精神赔偿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除了用财产补偿的办法賠偿损失以外,还特别规定了如果侵害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  相似文献   

16.
我们认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要认真查清损害事实。“人身损害”,准确地说就是“人身伤害”,它仅指对公民身体健康的侵害(含伤害致死),而不包括对《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的侵害。人身损害的“事实”是指人身伤害的同时必须给公民带来经济上的实际损失,被伤害人无权就其精神损害要求经济赔偿,这一点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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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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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礼道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确定,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意味着,当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加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法院能判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换言之,赔礼道歉在维护相关权利方面,是法律救济方法之一。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裁判不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通则未作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迫切需要有数额标准作界限,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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