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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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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远  商浩文 《法学杂志》2016,(8):98-107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2.
梅小平  吴程 《法制与社会》2010,(25):143-143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单独适用,引来不少学者对该罪独立性的质疑。此外,本罪在罪状表述、罪名方面也存在不少争论。本文试对当前学界对该罪的质疑做出回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该罪罪状与罪名不相称,罪状中关于“明知”内容的表述不科学。此外,该罪的归类也非常不妥。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当将该罪的罪状作适当的修改并将这一罪名移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相似文献   

4.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祥青 《法学评论》2005,23(1):80-86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财产犯罪 ,但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 ,对于如何理解、掌握本罪的罪状及构成要件 ,如何确定本罪共犯的罪名等问题 ,一直存有争议。文章选择单位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别 ,如何理解“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罪状表述 ,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等四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着重从刑法一般理论层面作了较为充分的讨论。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两高也将该条罪名从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从立法上有所完善,但在司法实务尚有颇多歧义,也需要从罪状表述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张瑞 《法制与社会》2012,(30):240-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杜小丽 《法学》2023,(2):77-8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规制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失范行为的核心罪名。该罪的罪状表述同时具有繁复不简约和模糊不明确两种缺陷,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和概括性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不断拓展,已开始突破该罪的典型样态及规制目的。行政犯在立法技术上适合选择空白罪状模式,以保证行政犯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为行政犯,其立法技术应由叙明罪状转为空白罪状。“中介组织”这个概念在我国现有法学体系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和适当的开放性,符合法律规范概念的一般要求,可继续使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人员的职业信用。以法律系统论为理论支撑,可以尝试构建妨害信用的罪名体系,以助力现代诚信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8.
张越 《天津检察》2009,(1):21-22
第一,该法条规定的“罪”是指罪名还是犯罪行为不明确。就该法条本身的规定而言,罪字看似是指罪名,因为对于犯罪行为的表述,尚未有在行为后加罪字的表述习惯。但是,由于《刑法》第234条只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所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又明显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理解和操作的困难。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10.
葛丽明 《法制与社会》2012,(28):273-274
非法狩猎罪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文对于非法狩猎罪空白罪状的表述以及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的工具进行界定.探讨了非法狩猎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差别,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罪与致人伤残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辨析,明确各罪之间的界限.最后,论述了非法狩猎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犯问题.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个新创设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近年不断涌现出来的司法案例中,呈现了不少疑难问题,本文认为,学界急需对其罪状及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更深的探讨。拟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出发,具体解析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以求为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出现的难题略尽绵力,并抛砖引玉,引得更多学者对该问题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冯珲 《法制与社会》2011,(6):120-120
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打击和预防腐败起到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社会不断变迁和刑法立法技术的不足,已显现诸多不足,我们应加大完善的步伐。本文建议在法定刑、主体、罪状表述、罪名等方面部分修改。  相似文献   

13.
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罪名质疑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关于该罪状 ,如何用一个准确的罪名概括 ,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是“传播性病罪”①;有人认为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② 还有人认为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③ 虽然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将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的条文概括为“传播性病罪” ,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总是追随着司法作亦步亦趋的法条注释。而应该从刑法理论新的层面去捕获立法原意 ,通过法的解释和解释的法形成…  相似文献   

14.
<正> 明确罪名概念是准确使用罪名概念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罪名概念的使用不准确,就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从而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文就如何明确罪名概念的同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什么是罪名概念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本质属性是某类事物特有而区别于其它事物的那些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有两个方面:一是某事物与其它事物有着联系的共有本质属性;二是某事物与其它事物相区别的特有本质属性。通常说某事物的特征如何,是针对事物的特有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2,(3):81-93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因。立法活动是将具体生活事实上升为规范事实的过程,刑法罪名体系分立与整合的动态调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归类式”的类型思维,以各罪设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精简罪名体系,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相似文献   

1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修改后的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新增设的罪名,几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深入研究并不多见,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也鲜有所闻。这种状况无疑是有违立法初衷的,有感于此,笔者特对该罪一些问题做一定探析,以求教大方。一、“亲友”范围的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21,(6):58-67
虽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危险作业罪仍因罪状表述缺乏类型化面临质疑。考察罪名生成路径可知,该罪罪状的表述源于既有司法解释,罪状的设定依据在于三项情形均有"多发易发、造成危险"的特征,然而,"多发易发、造成危险"仅是三项情形的一致性特征而非专属性特征,以此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存在逻辑漏洞,导致该罪陷于适用困境。危险作业罪罪状的完善应跳出单一刑事法的研究视野,首先结合实际生产模式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构建属于本罪的"4M理论"并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进而从人-项目-设备-制度四方面分别设置罪状,同时,严格遵循"理念以控制处罚范围,从扩大内涵和限制外延两方面完成罪状的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8.
魏军  王立华 《犯罪研究》2010,(2):92-95,112
《刑法修正案(七)》采用叙明罪状方式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基本特征作了描述,但由于其系新增犯罪,目前尚无立法、司法解释对如何具体应用该罪名作出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在该罪的认定方面存有颇多争议,本文不揣浅薄,谨从实务角度做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相似文献   

20.
黄维智 《法学》2005,(6):95-102
挪用公款罪罪状表述中关于“公款使用主体”、“挪用对象”等规定导致平等性的背离,“挪而未用”、“归个人使用”等表述中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职务犯罪中占有相当高比例的挪用公款案在司法操作的困难并严重影响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唯一方案就是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罪状,修改罪状时其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应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以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并避免公共财物的法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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