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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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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王佳云 《法制与社会》2010,(21):93-94,100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邹明宇 《人民司法》2012,(24):89-91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且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的法律性质,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相似文献   

4.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我国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无效合同同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频繁主张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利的滥用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动,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立法本意如此还是存在立法漏洞?本文认为这是一法律漏洞,需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通过设定一定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5.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确认合同无效属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根据当事人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三种具体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6.
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确认无效之诉有无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观点分殊,既有"绝对无期限"和"相对无期限"的否定观点,也不乏"一般期限"和"适当期间"的肯定主张。实践分歧源自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缺少制度根基。从行为效力演变过程看,无效行政行为可于法定起诉期限之外起诉,是确认无效之诉独立于撤销之诉的程序性标志。突破严格法定主义的壁垒,在诉讼阶段解释进路下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实际内含着一条"隐性规则",即确认无效请求并不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为前提。故该解释第162条限制确认无效请求范围的合法性应予反思。  相似文献   

8.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自合同应当履行之次日起两年后不得行使,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次日起两年以后不得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判确定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权利的客体是物,而物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灭失,或者物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后灭失,那诉讼时效应当从物灭失之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9.
一、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多缴了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改善自己的物质条件,形成了这样的诉讼收费指导思想,那就是:能多收就多收,能不退的就不退。随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关于再审也收案件受理费措施的出台,法院诉讼收费扩张的价值倾向更趋明显。笔者认为,时下法院的几种收费方法值得质疑:1、确认之诉按给付之诉收费。确认之诉是确定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诉讼,确认之诉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我们经常遇到请求确认侵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具有(或者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如果在…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存在  相似文献   

11.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鑫 《时代法学》2009,7(5):75-79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此,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了合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通过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观点及理由的评析,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以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为准,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分别从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和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年内。  相似文献   

12.
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9,27(2):101-109
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相似文献   

13.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解除权,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条件的成就持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权存在与否及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   

14.
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和做法。第一,否定说。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解除…  相似文献   

16.
无效合同认定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本丈以合同效力理论、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为研究视角,论述无效合同认定适用诉讼时效观点存在的理论弊端与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时效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当事人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的是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的是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如《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我国行政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  相似文献   

18.
在理论界,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直以来就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评价的不利影响,维护现时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本文认为争议较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与消除危险求权一样应当使用诉讼实效制度。  相似文献   

19.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定性.即只有在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始得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且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形成权.诉讼提起的情形(诉的理由)等都须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设定,无论章程规定,亦或事后协议,均不能构成向法院诉请的依据,同时章程或协议也不能剥夺或限制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形成之诉,是改变法律关系之诉。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目的是追求实体法上的公司解散的效果。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具有创造性效力。  相似文献   

20.
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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