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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安全法的正义价值体现为自由和平等两个侧面:自由侧面体现为公众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者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平等侧面体现为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自由和平等在生物安全法中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合理差异"的适用顺位,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倾向性。如果正义价值与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冲突,则后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应服从于正义价值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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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法学家关切的主题。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分别阐述论证了各自的刑罚正义思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分歧的实质在于如何处理个人自由平等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即自由平等与秩序的价值关系问题。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需要,没有良好的秩序,也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同样,自由和平等是人的自然权利,没有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就不会有良好秩序的形成。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罚正义思想则体现出二者内在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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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在生活中集中体现为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社会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多样性组成了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利益主体相互冲突使法律价值冲突成为一种恒常的法律现象.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秩序优先,而不是法的正义优先,只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才能创造出良法,从而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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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的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注重建立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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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定位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前导性问题,对实践试点样本的实证分析有助于经验的系统化、模式化,而在学理上厘清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定位则是防止实践偏差的关键.在法本源上,坚持情理与法律的融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在法理念上,坚持规范化管理与人性化服务的统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基础;在法价值上,坚持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相一致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导向;在法运行上,坚持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力相结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在法政治学上,坚持权力之治与众人之治的沟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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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价值和制度之间需要民法文化来贯通.现代民法文化既要实现个人自由又要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而这两种价值的变迁都可以在人格、所有权和契约制度中得以体现.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建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培养民法文化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用现代民法文化的精神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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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法在“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中的困境与突破——以民法的终极价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契约到身份”运动的兴起,使现代民法陷入了困境。民法的终极价值是自由,这决定了民法在面对上述运动时,必须放弃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而坚持自由这一终极价值。“从契约到身份”运动只能由以社会本位为本原的经济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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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是思想史上第一个为良心自由作出法学论证,并将之作为宪政基础的思想家.虽然康德一般被视为社会契约论者,但其理论基础并非社会契约或者作为社会契约基础的人民意志.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以人的良心自由为基础,社会契约为手段,力图构造人的道德自我在国家的实现.对良心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康德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基本价值,康德还将之在权利体系中展开,使之具有充分的实证性,对现代宪法尤其德国基本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康德的权利秩序中虽然“人的尊严”是最高的价值准则,但这种价值准则是形式命令,要以良心自由为价值基础和界限.康德的良心自由理论经过德沃金的洛克式改造,也影响到美国的宪法实践,成为现代宪政的价值公约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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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文明之中,程序承载着对于法治、自由、人权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而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性价值在公共领域的应用,保障着公民的平等自由,同时也是公民诉讼权利实现的前提之一。在这种意义上,程序正义可以说是现代法律文明的理性价值之渊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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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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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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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2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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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制度的发展与流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遗产归扣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且饱含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遗产归扣制度是法律拟制理论在立法中的运用,该理论完好地维护了家庭伦理关系,解决了整体性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它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进行本土化改造后予以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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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近代化以西方近代民法所体现的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私法原则为模范,同时也根据西方近代民法适应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在私法原则方面的变化,调整自身内容。中国近代民法的演进,基于西方近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确定了一条从传统的家庭本位走捷径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路线,对于中国近代民法和中国近代社会,均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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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认为现代西方世界是一个选择的共和国,个人自由选择的观念和表现型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以及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这种表现型个人主义支配着我们时代的政治和法律。从弗里德曼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法律文化是一个核心概念,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过程中扮演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说,法律文化是介于社会变化和法律变化之间的一个干涉性变量。然而,法律文化作为弗里德曼法律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在解释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着方法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