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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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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超群 《法商研究》2015,(2):175-183
我国近年来巨灾频发,在巨灾风险分担方面存在管理机制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险市场不发达等诸多问题,仅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构成的灾后补偿机制无法应付巨灾损失。同时,域外巨灾风险分担比较成功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制度各有特色和优势。在我国无历史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打造巨灾保险组织机构、创制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强化巨灾保险制度监管,从而构建出一个统一、多层次、以商业运作为主、由政府支持并以人为本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2.
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这显示中国缺乏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我国目前由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笔者认为,中国可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与巨灾保险、再保险安排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再保险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证券发行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巨灾保险试点运营以来,在取得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成效的同时困难也不断出现,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行巨灾保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论述以巨灾保险转嫁巨灾风险与自助、互助、公助的理念相契合,巨灾风险之"公众性"和"社群性"决定了巨灾保险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巨灾保险与大数法则的矛盾及其化解,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问题与政府介入的维度、方式及回弹性的基础上,对推行巨灾保险提出以下对策建议:设立"巨灾保险救助基金"和"巨灾储备金"并采取三级联保方式;推广和创新巨灾保险产品;通过扩大试点范围和强制保险等措施,解决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4.
油污符合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所具有的损失发生巨大性、风险发生概率低、风险预测难度大和风险难以分散的识别标准,应属于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油污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石油利益的获得者具有广泛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呈现社会化分担趋势,故政府应当作为油污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将油污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助于丰富油污保险类型,构建油污巨灾保险与普通油污保险二元并列的局面,以社会力量督促石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力度,并达到弥补普通油污保险、油污基金、政府救济等其他油污灾后救济制度缺陷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法治纵横》2014,(2):29-29
深圳市保险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外公布称,《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该制度的建立,为全国范围内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探索了经验。  相似文献   

6.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两亿多人次。如何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7.
薛晨 《江淮法治》2010,(1):53-53
“在农业风险中,因大面积自然灾害等巨灾所造成的突发性灾害风险远远大于普通保险,随着农业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日前,记者就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采访了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歙县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潘淑玉。  相似文献   

8.
自然灾害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防灾救灾法律体系,但还存在灾害立法不完善,灾害管理效率不高,灾民救助不到位等等问题。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到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9.
自然灾害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防灾救灾法律体系,但还存在灾害立法不完善,灾害管理效率不高,灾民救助不到位等等问题。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到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10.
数字     
《江淮法治》2008,(6):4-5
1%近期,我国南方地区经历了一场持续、大范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据统计,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已付赔款10.4亿元,与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相比,保险赔款所占比例不足1%,这一数字与36%的全球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凸现我国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薄弱。  相似文献   

11.
孙晓文 《法制与社会》2011,(23):290-291
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地震损害补偿模式为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援助为辅,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虽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既给政府增加了重负,又使灾后重建规模受到限制.所以,健全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无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还是人民永续性生活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巨灾...  相似文献   

12.
构建巨灾保险体系重在政府作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汶川地震给我们造成的空前的劫难,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进入了加速阶段。我们必须改变原来的在灾难来临的时候一味依靠政府扶持和社会捐助的传统做法,用市场化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保险这种金融工具,使有限的财政资源的配置效应得到乘数放大,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相似文献   

13.
透过巨灾应对工作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应急与社会应急的不同角色和分工;志愿者在"5.12"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的社会应急能力建设与志愿服务法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专题调查获得的研究结论证明了相关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鉴于此,从志愿服务法制、社会动员法制和公共应急法制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实际出发,应思考加强社会应急能力建设和完善应急志愿服务立法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 ,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 ,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 ,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 ,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相似文献   

15.
巨灾背景下,基于抢险救灾的急迫需要,医疗资源"两高一快"式的调集和整合是完全可能的。临灾期医疗资源的快速整合,是否具有高效率或者是否受到效率限制,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汶川大地震中,出现了"院内死亡率"和"伤员外送量"的双高现象,证明医疗资源"两高一快"调集和整合效率限制具有必然性。为此,制定《医疗卫生减灾条例》以控制"两高危害"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个条例,可以控制巨灾背景下灾区伤员院内死亡率和伤员致残率,并在法定外送伤员标准指导下,实现外送伤员伤残、死亡的控制。  相似文献   

16.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已有约二十年的历史,整体上看规模虽然不大,但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并已成为对巨灾风险管理的有益的补充。本文通过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动因、主要产品及其特点的研究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展望了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并得出了结论。  相似文献   

17.
利用综合因子分析方法,对2010年珠江三角洲城市群17个县级市灾害易损性空间格局进行分析,发现人口、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易损性空间格局内部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从人口管理、巨灾保险制度、内部交通体系、生态红线等方面对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灾害应急管理方案进行分析,使得客观数据空间分析和主观管理措施相互补充与协调,为城市灾害应急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通过新政策的解读,应急管理方案中加入了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相关纲要,促进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城市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汶川地震使得银行的巨额债权难以实现,舆论认为应当进行债务豁免,商业银行则更希望其债权能得到保护,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存权,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或者不够精细,或者其风险分配值得商榷。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风险分担应该满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其核心就是使个体所承担的风险最小化。短期看,可以通过比较债务豁免、债务延期、强制执行等策略的优劣来选择最为实用的措施,政府应当明确其能与不能的边界;长期看,需要个人破产、巨灾保险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并不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对农业保险利益进行机械输送的制度体系,而是将对农业的保险支持内化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业生产者之间共同利益诉求的制度构造,这是一种农业支持的"造血机制"而不是"输血机制"。作为一种金融支持手段,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的构建需要以粮食安全为基本目标,在基本面上需要厘清几对关键的利益博弈关系,在节点把握方面需要建立基金、债券、再保险这种"三位一体"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创新农业保险的方式等,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粮食金融化促使粮食由生活基本必需品走向投机商品,从满足生活需求转向满足投机需求.粮食金融化之法律应对应当彰显安全价值,对金融化行为进行类型化,旨在保障粮食权.其中,设立"粮食银行"是粮食金融化的前沿,必须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运行、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粮食期货是粮食金融化的核心,必须从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进行全过程规制;健全粮食基金是粮食金融化的动力,必须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促进商业性基金规模化、建立转基因粮食基金;创新粮食保险是粮食金融化的保障,必须拓展巨灾保险、健全粮食流通阶段的险种、推进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建立转基因粮食保险.粮食金融化的法律研究有助于推进《粮食法》、《期货法》的制定,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与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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