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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符合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所具有的损失发生巨大性、风险发生概率低、风险预测难度大和风险难以分散的识别标准,应属于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油污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石油利益的获得者具有广泛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呈现社会化分担趋势,故政府应当作为油污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将油污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助于丰富油污保险类型,构建油污巨灾保险与普通油污保险二元并列的局面,以社会力量督促石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力度,并达到弥补普通油污保险、油污基金、政府救济等其他油污灾后救济制度缺陷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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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试点运营以来,在取得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成效的同时困难也不断出现,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行巨灾保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论述以巨灾保险转嫁巨灾风险与自助、互助、公助的理念相契合,巨灾风险之"公众性"和"社群性"决定了巨灾保险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巨灾保险与大数法则的矛盾及其化解,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问题与政府介入的维度、方式及回弹性的基础上,对推行巨灾保险提出以下对策建议:设立"巨灾保险救助基金"和"巨灾储备金"并采取三级联保方式;推广和创新巨灾保险产品;通过扩大试点范围和强制保险等措施,解决巨灾保险试点运营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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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巨灾频发,在巨灾风险分担方面存在管理机制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险市场不发达等诸多问题,仅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构成的灾后补偿机制无法应付巨灾损失。同时,域外巨灾风险分担比较成功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制度各有特色和优势。在我国无历史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立法、打造巨灾保险组织机构、创制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强化巨灾保险制度监管,从而构建出一个统一、多层次、以商业运作为主、由政府支持并以人为本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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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这显示中国缺乏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我国目前由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笔者认为,中国可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与巨灾保险、再保险安排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再保险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证券发行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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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1):26-36
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并不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对农业保险利益进行机械输送的制度体系,而是将对农业的保险支持内化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业生产者之间共同利益诉求的制度构造,这是一种农业支持的"造血机制"而不是"输血机制"。作为一种金融支持手段,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的构建需要以粮食安全为基本目标,在基本面上需要厘清几对关键的利益博弈关系,在节点把握方面需要建立基金、债券、再保险这种"三位一体"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倾斜性农业保险支持法律机制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创新农业保险的方式等,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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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我国存在巨灾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保险公司承保缺位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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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金融化促使粮食由生活基本必需品走向投机商品,从满足生活需求转向满足投机需求.粮食金融化之法律应对应当彰显安全价值,对金融化行为进行类型化,旨在保障粮食权.其中,设立"粮食银行"是粮食金融化的前沿,必须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运行、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粮食期货是粮食金融化的核心,必须从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进行全过程规制;健全粮食基金是粮食金融化的动力,必须合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促进商业性基金规模化、建立转基因粮食基金;创新粮食保险是粮食金融化的保障,必须拓展巨灾保险、健全粮食流通阶段的险种、推进粮食目标价格保险、建立转基因粮食保险.粮食金融化的法律研究有助于推进《粮食法》、《期货法》的制定,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与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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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逐步增加,保险这一新兴产业在我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保险诈骗也越来越猖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保险诈骗相关知识的宣传还不够,针对犯罪本身增多的原因,本文提出了一些防范和减少保险诈骗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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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监管的理论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监管不同于政府对一般市场主体及其市场活动的监管 ,主要是由保险业、保险合同及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市场存在的诸多市场失灵问题 ,是保险监管的经济根源。而保险监管的法律根源主要在于保险监管是保险市场实现法的秩序价值和公平价值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 ,也是实现法的自由和效率价值乃至其他价值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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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地震损害补偿模式为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援助为辅,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虽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既给政府增加了重负,又使灾后重建规模受到限制.所以,健全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无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还是人民永续性生活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巨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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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有关理赔问题,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一块必须铲除的诟病。本文结合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范围的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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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把船舶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地位,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利益保护及其实现方式,以及该保护制度的缺陷等一系列问题,来阐述抵押权人通过保险来实现其债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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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向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贸易活动或农民提供的转移段。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国家的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尤其是财政补贴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外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策工具。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与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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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6):98-106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失衡导致了公民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和财富分配的失衡。弱者保护理念要求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实质力量悬殊的社会关系中,对诸如劳动者、消费者、农民等予以特殊关爱。在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人。它们法律地位平等,但投保人并非完全处于弱势,保险人也并非总是强势。弱者保护理念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应作出适当的、准确的回应,对守约义务加以矫正并构建农业保险诚信制度、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农业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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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不协调,这不仅影响到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因此,如何使两法协调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