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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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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思想学习,本文着重论述了关于教育的本质和作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重要教育思想,充分肯定了它们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重大贡献,以及它在我国的继承发展和对现实的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让公证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鲜活起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云龙 《中国公证》2004,16(6):28-3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因婚姻而发生.婚姻法一直是传统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尽管它们不像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现代经济关系衍生出的法律那么复杂,但是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公证业务先天地与婚姻继承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公证行业高度关注和影响着婚姻、继承、家庭法律关系.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的我国公证行业已经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因婚姻而发生。婚姻家庭法一直是传统民法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尽管它们不像《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现代经济关系衍生出的法律那么复杂,但是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公证业务先天地与婚姻继承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公证行业高度关注和影响着婚姻、继承、家庭法律关系。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的我国公证行业已经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正> (一)通论非洲国家有许多是小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并且经常缺乏有效的中央政府。在这一限度内,它们作为民族国家对有关主权的各种权利和特权的公认资格(包括国际法律秩序中的成员资格在内),削弱了传统法律所理解的国家地位的概念。在国家继承问题上,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是,对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以及继承了股权是否就必然继承了股东资格,在我国的法学界仍然有争议。本文从股权的性质分析入手,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并通过分析股东资格的人身属性和取得条件等,说明继承了股权并不必然的继承股东资格,最后对我国《公司法》76条进行评析,指出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6.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股权继承问题更加明晰,它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来继承。可以说,股权继承不仅是财产继承,它也体现了一种身份的继承。从现实层面来考察,这种身份继承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不可以将其绝对化。  相似文献   

8.
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并进一步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细化为形式审查。但继承登记自身的复杂性又需要实质性审查,这就会引发继承登记公信力问题。深层次的继承登记法律问题是继承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欠缺和继承登记公证收费标准一刀切问题。兼顾减轻继承登记申请人负担与保证继承登记公信力,需要将继承登记公示催告作为继承登记的前置程序。继承登记公示催告程序包括申请人、处理机构、申请审查、发布、异议处理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拟定为具体法律条文纳入《继承法》之中。  相似文献   

9.
王歌雅 《法学论坛》2020,(1):115-125
《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关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与质量,牵涉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理念传承与制度完善。若要编纂具有本国特色与本土情怀的《民法典·继承编》,则需关注继承民俗与继承习惯,回应继承需求与继承关切,借鉴域外继承立法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走向。继承立法并非仅是单纯的制度架构与模式选择,而是融合了理念、传统、希冀、情怀的价值抉择与利益博弈。故《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即通过编纂定位,实现功用价值、追求内在价值;通过争议抉择,拓展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直系姻亲的继承地位;通过制度补益,修正继承行为、更新继承习惯。  相似文献   

10.
李晓方 《法制与社会》2013,(20):263-264
众所周知,继承公证的名称经历了由"继承"到"继承权"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否科学仍有待斟酌。把握好继承公证的两大要素:即继承人和被继承的遗产,就掌握了办好继承公证的关键。本文重点关注继承公证当事人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即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对公证如何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并对如何准确界定遗产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  相似文献   

12.
正一、股东资格继承概述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明确纳入到了继承的范围内。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究其实质,是一种身份权与财产权混合的民事法律地位与资格,某种意义上说,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身份继承"的回归。股东资格的继承是现代社会财产继承制度下的特殊情形,是在财产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身份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对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面的概括的承受,当然,这种继承同样应当符合现代民法中"限定继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古罗马身份继承制度下的遗产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予以继受.我国古代的立法亦遵循古罗马法的理念,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与义务.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的继承制度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将遗产范围仅界定为财产权利,但该界定是与限定继承制度及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制度呈现了一一对应关系,而与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念下的无限继承理论相冲突.对此的解决路径有两条:一是因直接继承只有在大陆法系的无限继承下才实际发生,故仍遵循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理论,即在无限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修改为财产权利与义务之和;二是因限定继承其实就是英美法系间接继承理念下的产物,故借鉴英美法系的间接继承理论,即在限定继承制度下,将遗产范围界定为财产权利,并参照企业清算制度设计遗产清算.  相似文献   

14.
中国继承法是一个历史范畴。从初民社会的血族继承到封建社会的宗亲继承,再到现当代社会的近亲属继承,改变了男性优于女性的继承特权,彰显着继承制度由性别排挤向性别平等的努力。但是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民众对男女平等继承的态度折射了一个关键问题,即我国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的冲突。通过反思父权文化遗留的负面效应,厘清继承习俗的顽固性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揭示当下落后的现实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以期探寻女性继承权与男性平等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王干 《知识产权》2005,15(4):41-45
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继承缺乏系统规定,但相关的学理与司法实践认可了较广泛的知识产权继承.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是其可继承的基础,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可以继承,但知识产权继承也有较强的特殊性,突出体现了知识产权受民法保护的"两面性".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继承制度是现阶段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编纂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巩固 《法学研究》2010,(4):40-56
“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7.
梅傲 《北方法学》2012,6(4):155-160
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亦然,其中最主要的冲突是关于同一制和区别制的采用,这为解决我国区际继承纠纷带来了障碍。通过比较四个法域有关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为协调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四地应签订协议,对于区际继承法律适用采取同一制。  相似文献   

18.
(21) 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还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关系后,还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即他们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养子女在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还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相似文献   

19.
李静芹  王艳玲 《河北法学》2005,23(12):148-151
作为经常发生的现象,转继承问题的解决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继承法》并未对转继承问题做出规定,因此,转继承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争议。明确遗产的法律地位,分析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才能正确的处理转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20.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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