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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对142国成文宪法的统计,有93国宪法即65.5%的宪法包括关于政党的规定。新中国宪法也有政党内容的规定。但与各国宪法对政党问题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建党自由原则、政党民主原则、政党守法原则等有所差别,新中国宪法重在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学术界对要不要在宪法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立宪规定在宪法全文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有不少讨论,但较少讨论新中国宪法客观上是如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特别是缺乏对新中国四部宪法规定政党领导地位的异同进行详细比较,从而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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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对宪法要不要序言问题有些争论;宪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发表不同意见或者对宪法学术理论问题进行学术探讨,是正常现象,应当允许。但是,近几年来,有人借宪法序言问题作文章,企图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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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解释实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规定,需在理论层面先回答立法为何应当根据宪法。可能的理由之一是,宪法是指向普通法律的最高法,是给予其他法律效力的授权立法规范,所以立法应符合宪法授权。理由之二是,宪法是指向人们行动的根本法,是调整人类活动的抽象框架,所以立法应具体化宪法框架。其中第一种理由来自法概念层面,具有一般性,无须另行证明;第二种理由出自框架宪法观念,它具有争议。反对框架宪法观的理由有二:其一,它不符合民主价值。法律宪法在民主政治中的意义是保护特定价值、约束日常政治,而非提供全面蓝图、主导日常政治;其二,它无法说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其“指向行动”和“内容抽象”两个特点均与宪法根本性无关。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不是两种无关的性质,而是共同来自“宪法作为法效力判准”这一本质。立法因此也不存在两种不同的宪法根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只是要求立法应符合宪法授权,而无须具体化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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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159-170
时间和宪法理论息息相关,不同的宪法理论对时间具有不同的想象。在源自英国的古代宪法理论中,宪法的正当性被认为奠基于久远的历史。在美国国父们的宪法理论中,宪法被视为政治科学的持续性创造,宪法应当时刻依赖人类的理性。在原旨主义的宪法理论看来,宪法起源于某个特定时间,日常时刻的宪法解释必须寻求宪法的原旨。在演化主义的宪法观看来,宪法是不断演化的,其成长有赖于时间。在以阿伦特为代表的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中,时间被设想为会在特定时刻“绽出”,只有在特定的时刻人类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在实用主义的宪法理论中,时间被设想为一种未来的状态,宪法以永不停歇的民主实验面向未来。宪法理论中不同的时间观启示我们,应当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看待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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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是法治及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制定过四部宪法,目前实施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经历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宪法的每次变动直接反映着国情的变化,包括统治理念及方式、国家义务及国家目标、各阶层力量、国家各机构权责、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变化等。虽然宪法对国家的命运、政府的运作、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都极为重要,但因其很少直接地约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公民对宪法的知之甚少,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够深入,个别人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存在。本文要通过论述当今宪法的作用,提高民众(包括我们法律人)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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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其实不然。在我们国家,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长期破坏和践踏宪法,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能否贯彻执行,理所当然地表现了莫大的关心。另外,也有一些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有极少数人甚至认为,违反宪法不算违法,不能依法予以制裁。因此,这一问题不仅是一个带根本性的宪法理论问题,而且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决定对现行宪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并把它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宪法在我们国家生活中,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仅就如何保证充分发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问题,着重从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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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概念的争论一直持续着,并将一直持续下去。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不同观点,其根源就在于对宪法是否自古就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各异。肯定者普遍认为,由于地理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的不同,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宪法;而否定者则认为宪法产生于申世纪的英国,其标志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和1295年“模范议会”或者出现于近代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他们认为宪法主要是限制王权或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只有具备这种特征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但是尽管这些学者的观点不一,他们对宪法的定义大多都没有跳出“宪法是根本法”这个范畴。只不过定义切入的角度不同,主张宪法自古就有的学者们主要是从宪法的内容属性方面对之进行定义,而其他学者则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宪法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宪法内容方面的属性才是宪法的本质属性,而形式方面的属性则是由其派生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试图从内容方面探究宪法的真正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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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如何应对新型社会权力,是数字法治领域的关键议题。宪法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性质意味着,宪法机制无法缺位于数字时代。在平台社会,数字平台需要承担公共义务,但义务的基础,不能被简化为优势地位,而是源于复合的权力束结构。数字平台权力的兴起,使得宪法观念需因时调整,融入具有社会向度的社会宪法观。在既有理论谱系中,宪法私人间效力理论、社会宪治理论、数字立宪主义理论,均呈现了宪法介入社会关系的理论图景,但在面向实践时也有内在限度。回到“八二宪法”之中,可以借助宪法义务机制,对数字平台权力予以合理约束。宪法上数字平台的公共义务包括法秩序维护义务、共同体秩序守护义务、基本权利促成义务。置于数字化场景之中,上述义务能够在平台规范备案、数字平台立法细化、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说理中产生积极效用,从而提供一种宪法视角,塑造稳固的数字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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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变化形态主要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修改,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变迁.宪法变迁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变化形态,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形式广泛存在的,它对中国改革实践发挥了特定的实效性.也真正因为如此,导致作为主要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的宪法解释处于非典型的地位,这种单一的以政党政治形式主导的“单一化”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并不能满足“改革宪法”时代人民对宪法的规范性需要,这就为从基本权利体系、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和多元的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等角度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提供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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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继1988年和1993年两次修改宪法之后,对我国宪法进行的第三次修改。我们把这次修改称为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时机成熟宪法是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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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理解与宪政的建立和巩固——一种宪政经济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之维系和宪政之建立与巩固,有赖于对宪法的复合式理解。宪法的内容构成、属性、层次以及宪政之建立与巩固过程,都是多元化的。宪政经济学视野下的契约宪法观、协作装置宪法观、惯例宪法观与自发生成的制度宪法观都把宪法简单化与单一化。要建立和巩固一个宪政体制,宪法的制定必须与某一共同体的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宪法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效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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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传统宪法概论的介绍与分析,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的界定表述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1、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5、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6、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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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有着多方面的理论价值。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与他们在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能给我们多方面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更加注重宪法思维。这既要求明晰宪法思维的含义,又要求反思宪法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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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认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没有政治功能派分。但在宪政实践中,行政权既有执行功能,又有政治功能,其政治功能缺乏合法性。行政权的扩张使宪法失序,主要原因是现有宪法没有一套规制行政权非正式来源的有效方案。宪法沉默之处就是宪法危机之所。行政权的非正式来源有其必然性,外在的、事前或事后的、间断的宪法制约机制不足以规制行政权,必须有内在的、事中的、连续的宪法制约机制予以配合。规范主义宪法的有效性必须向生活领域开放;功能主义宪法观的合法性必须获得法治化建构。行政法治模式宜以规范主义宪法为基础,以功能主义为补充。行政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法律程序是内在宪法制约机制的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