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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确认为是量刑的原则之一,而在我国似乎尚未被重视。其实不然。从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原则早已被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人员所运用。本文试图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谈点看法。所谓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应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对那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判处较重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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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司法和谐,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裁量不仅仅要体现合法性,还必须实现合理化。量刑合理化就是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在确保刑罚公正性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诸要素,体现常情、常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体现刑罚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正义,确保刑罚裁量的实质公正和个案公正,体现对人民群众情感和利益的认同与保护,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我国的刑罚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的根本要求。量刑合理化的实现,有赖于刑罚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确立与正确运作,并需要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程序的完善,以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判例指导和量刑指南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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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以及行刑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逻辑构成,同时也反映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操作机理。鉴于法官在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加之刑罚权、裁量权规范行使以及裁量证成顺畅实现目的的存在,必须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以刑罚个别化为背景,构建量刑基准制度以及在裁量中规范人格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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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刑的裁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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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问题,不仅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为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所关注,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专门原则。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法院(法官)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者的“个人情况”,从而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及犯罪者“个人情况”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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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之价值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刑罚个别化确认为量刑的原则之一,我国刑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许多条文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充分认识刑罚个别化的地位和作用,对准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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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许多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个别化作为适用刑罚的原则之一受到广泛的重视。刑罚个别化几乎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而在我国,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学理论工作者还未深入展开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本文本着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力求有所创新的思想,试图从量刑原则的角度对刑罚个别化理论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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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我国累犯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量情节适用不确定、裁量基准随意以及裁量过程无章可循,其根源在于如何裁量认定累犯后罪刑罚。累犯后罪刑罚应为责任刑,应以责任刑情节为裁量依据。累犯后罪刑罚的责任刑情节包括不法情节与责任情节。责任刑情节的裁量规则包括排除无责任事由规则、排除非行为事由规则和排除犯罪构成基本情节规则。裁量确定累犯后罪刑罚时,应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责任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基准刑原则上不能高于中间刑。多情节并存时,原则上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如果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应遵循先评价从重、加重情节,再评价从轻、减轻情节的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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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刑罚个别化问题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老问题.然而,有生命力的"老问题"不会固步自封,会随刑法现代化而进化并彰显其时代意义.在发展历程上,刑罚个别化已经历了一个"早期极端形态-近代极端形态-现代理性形态"的进化历程,其实质是刑法现代化在刑罚问题上的发展体现和刑事责任评价根据在理论认识上的进化表现,并使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具体在刑罚适用问题上,从绝对走向相对、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机械走向灵活.然而,从既有理论及其争论来看,因理论上对刑罚个别化进化过程的梳理不够,而仍有众多论者坚守其"极端"形态,并由此否定刑罚个别化的现代意义或对其进行"支离破碎"或"断章取义"的理解与应用.这不仅使实质化刑法基本原则难以在刑罚适用中贯彻施行,而且会导引当今量刑规范化改革走向片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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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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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理念为指导,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建构,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裁量、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及犯罪预防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信息支撑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通过探索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调查路径,充分发挥审查、指导、监督作用,为涉案未成年人选择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制度之目的,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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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的含义与内容刑罚体系是静态地对刑罚的研究,而刑罚裁量是动态地对刑罚适用过程的研究。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为有罪,则需要进一步裁量刑罚.并将所裁量的刑罚诉诸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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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的蕴涵:从发展角度所作的考察——兼与邱兴隆教授商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通过对刑罚个别化演进的考察 ,认为刑罚个别化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蕴涵不同 :在刑罚个别化的萌发时期 ,刑罚个别化在于弥补严格规则主义指导下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不足 ,以促进刑罚的个别正义 ;在近代学派发展的鼎盛时期 ,刑罚个别化演进为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适用刑罚的出发点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着眼点 ;在现代刑法中 ,刑罚个别化不仅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而且要考虑报应的需要 ,既考虑犯罪的情状 ,也考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本文认为 ,刑罚个别化充满生机 ,不能否定。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个别化的研究仍比较薄弱 ,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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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其普遍规律,二审法官进行的刑事自由裁量具有纠偏性裁量、先破后立、刑罚的不可加重性以及终局性的特点。二审刑事法官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有:一、二审裁量的犯罪情节相同,但选择的刑罚不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虽然不同,但选择的刑罚相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不同,选择的刑罚也不同;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二审选择的刑罚不同。二审法官在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存在量刑不均衡、量刑情节适用的不统一、量刑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官司法理念转变和刑事政策贯彻程度的不同步问题。二审法官进行刑罚自由裁量要遵循谦抑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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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缓刑执行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对适用缓刑的裁量及对缓刑制度的社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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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从宽处罚情节,自首也是我国刑法裁量中的一项从宽处罚制度,它是刑罚个别化在刑罚制度中的生动体现,也是实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与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尚不完善,亟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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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的存在价值与犯罪的“个别预防”、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刑罚的“轻刑主义”相联系。刑罚个别化应当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加以运用,并通过程序公正修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