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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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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预约及其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但在经济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预约是大量存在的,因预约而产生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如何认识预约的性质,并在实践中认定违反预约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已显得必要。预约,又称为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法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在实践中,预约可能被称为“意向书”、“约定书”、初步协议等,但无论名称如何,只要它是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形成的…  相似文献   

2.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交易形式亦日趋多样化,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预约的应用也屡见不鲜。例如,意向协议、预约买卖、预约租赁等等。预约合同是属于合同缔结阶段的制度,对于订立本约合同具有重要的促成作用。因此,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对于提供交易机会、指导订立本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以及为当事人纠纷提供合同法上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概述预约合同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对预约合同的研究及意义,提出了我国立法上应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吴光荣 《法学评论》2024,(2):145-157
预约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旨在满足当事人将阶段化谈判成果予以固定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同时实现对未协商一致的内容保留最终的决策权,因此既区别于交易意向,也区别于本约。尽管当事人订立的是预约合同,但在当事人已经按照本约履行义务时,应认定预约合同向本约合同发生了转化。当事人一方拒绝签订本约或者在协商签订本约时因不诚信导致本约未能签订,均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为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虽然不包括继续履行,但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应由法官在信赖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根据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进行酌定,而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签订本约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均是认定交易成熟度应当考量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市场交易中,如果直接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缔约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预约合同来保障未来订立本约的权利,从而固定交易机会,维护交易诚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预约合同,但在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引入了预约合同概念,本文即是结合该条款对预约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8.
张雅洁 《法制与经济》2009,(22):114-115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0.
预约合同作为本约合同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实务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因预约合同而引起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指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研究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上争议最大、实践中最混乱的部分。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确认了预约合同性质的逻辑基础上,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约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解释并未就其是否适用一般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表明态度。实践中对预约违约责任方式是否包括实际履行这一问题争议最大,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基于对预约区别于本约的特殊性研究,结合民法中实际履行的相关理论,论证实际履行作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预约,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它在概念、法律特征、存在意义、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都呈现了自身的特点。预约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保障本约的缔结、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合同法却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也制约了预约合同原有作用的发挥。基于此,本文建议修改合同法,增加有关预约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李志浩 《法制与社会》2014,(32):240-241
预约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而预约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争议也逐渐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解决预约合同的纠纷起到了统一审判标准的积极作用,但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与本约的区别以及违约救济的处理等问题仍然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14.
预约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它在概念、法律特征、存在意义、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都呈现了自身的特点。预约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保障本约的缔结、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规制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法》却并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也制约了预约合同原有作用的发挥。基于此,建议在以后修改《合同法》时,增加有关"预约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程倩 《法制与社会》2013,(13):268-269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创设了我国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预约合同签订后,原则上在当事人间即产生必须缔结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我们必须从与相关合同制度的比较考察中来分析预约合同所隐藏的价值。在与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和缔约过失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预约是本约的附约,它有敦促加强信用,从而敦促本约制定和事前"硬化"缔约责任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人与开发商置业顾问签订的包含房号、面积、单价及签约期限等内容的签约置业预算表应认定为商品房预约合同。与该预约合同一并订立的定金合同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属性,在开发商未按预约合同的约定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房人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要旨】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交纳定金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相似文献   

19.
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合同大致分为预约与本约两类。预约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同时亦决定本约的成立,在合同法上具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预约未作明确规定,预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缔约实务中的意向协议、意向书、协议等,有很多即是预约。拙文拟就预约的有关法律问题,谈一些浅见。一 罗马法没有预约的概念。近代各国民法典也很少对预约作出抽象性的规定,而只是对一些具体合同的预约问题作出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1589条规定的买卖预约、《德国民法典》第 610条规定的消费借贷预约、《瑞士债务法》第 22条规定的预约等。英美法上亦有…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合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均为将标的特定化的因素,而非独立于标的的要件。《法释(2012)8号》对当事人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规定,笔者基本赞同,但主张类型化和区分签收人的身份而定;对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笔者表示赞同。意向书、备忘录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有本约、预约和无积极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种类型,《法释(2012)8号》仅仅注意到一种,因而合同编不应一刀切地吸收该种解释,而应视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形而定。本约生效后相应的预约应该功成身退。违反预约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责任,但鉴于确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特别难以确定,在个别场合可比照违反本约的赔偿范围确定违反预约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不履行预约项下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判决本约成立,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判决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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