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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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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鑫 《法制与社会》2011,(20):138-139
区分界定拘留与羁押的属性,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规定;本文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及其监督程序的主要缺陷,超期羁押现象泛化、拘留的适用缺乏监督与救济、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关系不明执行不一;提出改革完善刑事拘留羁押制度的几点建议,改革拘留羁押期限现行法律,并严格追究超期限超范围羁押的法律责任,建立非法拘留羁押救济程序,完善对非法拘留羁押的监督机制,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实现分离。  相似文献   

2.
马海舰 《法学杂志》2002,23(1):58-59
针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的"拘留期限重新计算",笔者经过研究认为,这一规定与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首先,它与刑诉法有关拘留的规定相违背;其次,它与刑诉法有关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相违背.由此导致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笔者建议取消该第112条规定.  相似文献   

3.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先发制敌地进行反恐拘留是我国现行《反恐怖主义法》仍未解决的问题.法治发达国家通过降低对恐怖嫌犯的调查性拦截与调查性逮捕的标准并延长其拘留期限来修正根植于刑事法律框架内的调查性拘留体制,从而发展出了调查性反恐拘留这种修正体制,该体制具有较强的先发制敌的反恐功能.令人欣慰的是,该体制并不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任意拘留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它对我国具有重要启示:通过降低对恐怖活动人员的盘查、先行拘留和逮捕的启动标准,并延长对其先行拘留、侦查羁押和审查起诉期间的羁押期,打造适合我国的调查性反恐拘留体制.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以后提捕的期限,普遍期限就是拘留3日以后应当提捕。特殊期限又分为二种,一种为短期期限,即特殊情况下,提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另一种为长期期限,对具有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拘留期限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加上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的期限,根据该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2):89-96
关于自侦案件拘留权的行使,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而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只是开具拘留证,并由检察机关代为执行。而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既无法对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制约,也无法提升拘留效率。纵观国外拘留权配置,强调对侦查部门的制约是重点,且一般强调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中对警察的指挥以增侦查效率。我国拘留权配置的优化路径也应从制约与协作出发。从制约出发,我国自侦案件拘留权的配置中应当强化侦查部门的对拘留权的事后监督和加强被拘留人的私权对拘留权的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应从程序性保障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6.
耿连海 《政法学刊》2004,21(6):35-37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可以适用先行拘留。对刑诉法所规定的"先行拘留",理论和实践中众说纷纭,诸如立案前拘留、逮捕前拘留、无证拘留和有证拘留等等。这些观点均有违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拘留的适用无所适从。先行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对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应当理解为"先抓获后拘留"。  相似文献   

7.
我国存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民事制裁拘留等四种具体的拘留形式。因刑期折抵在实质上是刑法的社会公正性和人权保障的体现 ,在形式上是在某一被羁押人又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有刑期徒刑时适用 ,而以上各拘留形式 ,因在形式上都存在被拘留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在适用时都需要体现刑期折抵的价值取向 ,故在理论上各拘留形式的被拘留期间都存在刑期折抵的可能。在此基础上 ,文章提出了拘留刑期折抵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武晓梅 《法制与社会》2012,(22):143-144
在一批资深法学家的推动和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步赫然,然而刑事拘留制度部分的修改笔墨甚少。笔者以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制度为对象撰写本文,以表达一法学学子对刑诉法修改的关注和期望。刑事拘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然而,由于此次修改对刑事拘留的规定不完善之处的改进并不乐观。拘留被滥用的严重局面损害了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本文根据新修改诉讼法没有提及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现有拘留制度的相关条文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9.
科学客观地确立司法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关系,不仅是拘留理论深入研究的需要,也是拘留立法和拘留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在考察对该关系的众多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当今的司法拘留与民事拘留是一种广义交叉关系和狭义全异关系,主张这两种关系中的“民事拘留”名称应被具有个别性的具体名称所取代。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技术改良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法定的拘传时限过短,其功能被留置盘问所取代;取保候审的定性错位,出现功能障碍;监视居住的定位不清、功能模糊;拘留期限设置过长,悖逆了其作为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的本质;否认公民“无证拘留”的合法性,“公民扭送”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刑事诉讼法修改在际,应当借此机会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技术性改良,具体而言:延长拘传期限,拘传后不讯问视为非法拘禁;设立权利取保和裁量取保相配套的取保制度;将监视居住制度改造为暂缓逮捕制度;取消刑诉法第6l条第7款的规定,“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不再单独作为适用拘留的事由;建立无证拘留制度,赋予普通公民无证拘留权。  相似文献   

11.
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历史、现状与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警察拘留制度源于1 958年的立法改革.它之所以产生,与20世纪初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趋势直接相关.1993年后的改革强化了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现行拘留制度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其二,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尚不充分;其三,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有所制约但不够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13.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4.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导致了证据理论对程序性证明的长期忽视。"程序性证明"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澄清诉讼证明的概念,构建完整的诉讼证明理论。程序性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规则等方面都有别于实体性证明。我们应当科学地建构程序性证明制度,以促进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通过案卷查阅,了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期限的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了拘留,存在明显的超期拘留现象。造成造一问题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执法存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执法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自律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建议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状况:一是推进公权力程序法治,在立法层面,提高刑事拘留立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在执法层面,提高公安机关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实体上的执法水平和程序上的严谨规范、进一步警务公开和明确违法责任追究,加强检察机关自律和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加强私权利保障,健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提高国家刑事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无证逮捕制度是"令状主义"逮捕的一种例外,主要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拘留"其实质就是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的"先抓获后拘留"的行为,应借鉴国外"无证逮捕"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7.
<正>一、未成年人审前拘留概述(一)审前拘留溯源及概念1.拘留概念及分类在汉语中,"拘留"一词最早可溯源自《汉书》,"匈奴人民每来降汉,单于亦辄拘留汉使以相报复。"〔1〕"拘留"系由"拘"及"留"二字组成,其中"拘"有限制、束缚之意,"留"有接手、保存之意,合起来意为拘禁、扣留。  相似文献   

18.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5,26(2):125-127
随着我国拘留立法和实践的发展,司法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重新认识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为了客观地尊重拘留立法和实践,也是准确适用拘留措施的需要。本文在充分考察我国关于司法拘留和民事拘留的立法、实践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了重新论述,并对重新认识该关系的程序价值和民事拘留的名称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后的三日”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拘留后”;一是如何计算“日”。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某犯罪嫌疑人于2008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7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1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涉嫌受贿罪,属检察机关管辖,并于7月28日将案件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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