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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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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胡石友 《法学杂志》2007,28(1):109-111
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与"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最低限度保证是一致的.由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完善,刑讯逼供、强迫自证有罪屡禁不止,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反对刑讯逼供"、"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并优待证人,强化刑事律师的作用,加强对讯问的监控,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刑讯逼供证据的特别审查程序,规定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侦查措施,实行羁押与侦查分管等.  相似文献   

3.
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典,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通过本文阐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涵义,分析其实施困境,借此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构建再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9条以规范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为立足点,全面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知悉权,及时审判或保释权,提起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引下,重点修缮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强化了强制措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但是,较之《公约》第9条,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借鉴和吸收《公约》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供坚固屏障。  相似文献   

5.
杨海生 《法制与社会》2013,(23):251-25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线对原刑诉法进行多方面的修改。新刑诉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人身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2012年新刑诉法提高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这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6.
正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是保障其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根据权利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控方追诉进行抗衡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在检察公诉环节,应确保犯罪嫌疑人防御性权利的实现。一、"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实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在法律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条件下,如实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德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其保障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3,(30):84-85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过长期的历史性发展,在诉讼程序中衍生出丰富的具体制度规定和保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将其设置在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制度内涵及精神作用的发挥。为全面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完善,应将其设置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其原则内涵。  相似文献   

9.
黄旭 《法制与社会》2012,(20):262-263
许多年来如实陈述义务一直被认为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种理解主要来自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本文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并不是水火不容;屡见不鲜的刑讯逼供情形的出现也不是因为如实陈述义务的存在;刑诉法保留如实陈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李钟  刘浪 《法学杂志》2012,33(1):13-18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11.
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家弘 《政法论坛》2013,(1):107-114
美国人的沉默权不是米兰达规则赋予的,而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米兰达规则的基本功能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把过去那种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转化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中国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建立了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而当下的任务就是要使这项制度名副其实。  相似文献   

12.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文明与进步程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否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确立了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无罪推定等国际司法准则。但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对该准则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一、联合国人权约法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及国外有关沉默权的立法与理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来源于英国古老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相似文献   

13.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价值体现和要求。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问题,明确提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有关规定后,深刻剖析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诸多缺陷,提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制度设置上,刑事赔偿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延伸和继续,关系到对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的判断和后续处理,因此修改后刑诉法无疑会对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刑事赔偿法律适用工作产生相应的影响。一、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修正带来的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  相似文献   

15.
当今世界人权的保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它严重妨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从制度和认识两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与不尽合理之处,在分析、研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极有必要。我国立法中应增加自白与自认的概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并应完善保障措施,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设置辩诉协商程序与认罪程序。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反对被迫自证有罪权利是一定范围内刑事诉讼参加人拥有不得被强迫提供自陷于罪的证据的权利。美国通过宪法第5修正案,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予以保障。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该项权利制度在世界各国具有广泛影响,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契合集中于该项制度之中。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与反对被迫自证有罪权利冲突的因素。解决这些冲突,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反对被迫自证有罪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9.
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20.
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的辩证关系论沉默权尚需缓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敏英 《河北法学》2001,19(6):135-136
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沉默权制度的争论,从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是否应设定沉默权,是当前沉默权热点中的冷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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