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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该协议创设了富有自己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而言该协议更能满足本区的需要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和平、迅速、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为解决经贸纠纷、维护成员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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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始建于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它是一个包括11个成员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文考察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并对其利弊得失作了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以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探究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合理成分和可取之处,在总结归纳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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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淑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46-5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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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属于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其法律性质是国际法。相反,其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国内法上的行政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与WTO规则不符之处,理应予以纠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采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通过专属管辖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设立具体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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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促追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带来许多福利,同时也使得国际争端增多。国际争端的恰当解决,很大程度依赖于争端解决的方式。法律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因其有效且可以预期而逐渐成为人们喜欢采用的方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顺其潮流,制定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本文从分析当今解决争端趋势入手,阐述了该协议的解决争端的范围、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评价分析了这套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利与弊,得出该机制对CAFTA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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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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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全面回顾ECFA的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ECFA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法制的影响,以及ECFA签署后亟待解决的部分法律问题,从司法审判的视角,提出了完善立法规范、探索建立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两岸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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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下一轮谈判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介绍(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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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何绍军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乌拉圭回合谅解》)确立起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乌拉圭回合谅解》与体现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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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其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法律支撑效应尽显。从法律定位角度分析,ECFA不仅涵盖两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金融服务),还涉及投资内容,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的"深度PTA"特征。从金融合作的实质内容来看,ECFA在金融方面的全面渗透,广泛合作的态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两岸在监管方面也必须配套广泛性和协同性。截止目前,ECFA框架尚未达成解决解决争端的救济模式,但考虑以政治性、法律程序性混合机制公允、灵活解决争端应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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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是困扰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判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的困境,不但体现在现行的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模式无法为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提供范式,而且体现在现行国内立法上的局限上。可行的途径是在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基础上,寻求不同的解决方式。本文强烈建议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来解决相关投资争端,同时避免以政治化的方式利用现行的仲裁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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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新程序──上诉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US)①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机制的一大创新在于增加了上诉审程序并建立了常设上诉机构(DSB)。正如著名学者波得斯曼所称“世贸组织让诉机构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富有创新精神的特征。”②WTO成立以来5年多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点。随着今年9月17日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在中国工作组正式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入世跨过了最后的障碍,我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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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之后,两岸投资保护协议成为一项重要议程。因此,如何选择投资争端解决的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既要避开政治上的考虑,如选择ICSID解决争端,又要避开让人窘迫的WTO解决模式,还要避开有利益冲突的各种解决争端机构。本文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一个比较新型和理想的模式,即选用第三地仲裁机构解决两岸的投资争端,而香港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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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备忘录, 你会发现:2002年、2004年这两个普通的年份,在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历史进程中,具有跨时代的意义。2002年, 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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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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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投资仲裁规则研究——基于缔约方与投资者的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AFTA《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投资仲裁制度,构成了该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CAFTA的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法理依据,认为该规则将为私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势必极大推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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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不能反映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既缺乏民主性,也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必须加以改革。各国可以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宪章》,确立平等及相互尊重、实现共同利益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法律原则;扩大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治理,在G20机制的基础上设立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蓝本建立一整套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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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正式参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与我国比邻的中亚地区资源丰富,该区域的合作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其中更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而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区域合作各方的切身利益及区域安全。本文从分析建立该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几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最后提出CAREC争端解决机制之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