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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民事诉讼中的制约与监督系统可以区分为内系统与外系统,自系统与他系统,职能化、程序化系统与非职能化、非程序化系统,不同的制约与监督系统具有各自的功能与作用,不得互相取代,只能相辅相成。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属于上述内系统、他系统以及职能化、程序化的制约监督系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其作用是微小的,体现了自由竞争的要求,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其作用得到加强,体现了更多的国家干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检察机关过多地参与民事诉讼,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正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弱化国家干预,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强调对法院审判的制约,强调公益监督,应当建立开放性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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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的不确定性并不构成实质冲突 ,对法官超出其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有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民事检察监督也有利于排除或减少非司法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在合理的限度内,检察机关监督的效果是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实力,而不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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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民事执行规律,检察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与法院执行权形成合力对抗和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监督权能,缓解、破解"执行难"困境;加强对当事人执行权的救济,对于法院怠于执行行为及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裁决依申请予以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则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尽量避免以抗诉的形式出现,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错。民事执行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包括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行为权、调查权和其他保障性权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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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实施,在肯定民事检察监督权得到强化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得到强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利益冲突、强化司法救济的作用,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为促进当事人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具有间接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兼顾法律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但又只提供有限性的救济。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审判化制度,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探索实务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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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快速发展,成为法院工作的“重头戏”,民商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和维护民商事审判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抗诉”作为唯一“法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工作者如何准确定位,在抗诉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检察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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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存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围绕不同的主体形成不同的具体监督制度,包括当事人的制约、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仲裁协会的监督以及法院的司法监督。各具体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障着仲裁基本价值的实现。由于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自治性,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委员会的自治。它使得对商事仲裁的制约与监督从根本上而言应当是以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制约与监督为主,应当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应当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以及行业性质的制约为主。而司法性则要求对商事仲裁的公权力监督(主要表现为法院的司法监督)应当存在,但其应当是一种必要的、辅助的监督方式。也即对仲裁的监督与制约应注重防范,强调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以及仲裁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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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性缺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抗诉的强制效力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诉讼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对抗、审判独立等原则产生冲突。立法上应废除该制度,同时完善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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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是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环节,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确保法院依法公正执行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不当的行政干预需要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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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和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另一方面,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本文就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抗诉前置程序、一审直抗、举证责任、执行监督、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定位等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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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独立审判存在着外界因素的干扰及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诉讼地位的差异,这将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利益上受到一定的影响。民事诉讼中介入检察监督是一种理想的救济途径,完备的监督程序是权利救济的保障。但实践中民事诉中检察监督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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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民事检察监督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又要全面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限制,并积极找寻民事检察监督的契合点,维护好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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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法院审判独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裁判既判力的关系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看法。但是,这三对关系是可以协调好的,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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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市和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民事(经济)纠纷日趋纷繁复杂。民事(经济)审判面临全面的挑战,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完善和具体,致使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力度,而民事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的运作状况也导致不少同志对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依法保护国家、公民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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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监督与全面监督的关系上,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在民事活动领域和行政权运行领域行使时应当是审慎的,其范围也应当是有限的,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范围则应当是广泛的。在抗诉手段与其他监督手段关系上,职务犯罪侦查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抗诉作为常规的监督手段,应当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可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使用。为了保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果,在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关系上,应当把案件质量目标放在首位,当案件数量目标与质量目标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质量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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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活动始终,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中,亦应当遵循处分原则。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检察监督职权的关系,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民事检察监督与处分原则具有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中只有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在两者之间把握最佳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和对私权利保障的双赢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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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快速发展,成为法院工作的"重头戏",民商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和维护民商事审判健康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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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