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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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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王利明八、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畴...  相似文献   

2.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4.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5.
法律必然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必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本文通过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比较法的考察,进而探讨可撤销合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6.
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合同的效力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合同无法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导致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怎样理解、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以及评价它们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7.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与有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和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各国立法技术的不同,对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也不一致。英美法系的《印度合同法》在第二章第19条直接采用了“撤销”这一术语。大陆法系的《联邦德国民法典》在第119、120条和123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时,亦直接采用了“可撤销”的术语。《法国民法典》虽然没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无效合同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作了重新表述;二是将代理无效的合同从无效合同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在无效合同之外,增列了可撤销的合同.由于代理无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立法上曾有"渊源”关系,加之可撤销的合同与前二者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有时呈交叉状态,所以本文对无效合同、代理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作了一并研究.此外,本文对与无效合同等相关的破产和仲裁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9.
杨少平 《法制与社会》2013,(31):231-232
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审查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通常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本文以原告某市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市迎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以案例讲解了买卖合同中的合法性与可撤销.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就无效合同的解释适用、诉讼时效及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相似文献   

11.
合同无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协议或者已完成的交易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约定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现象在现代各国的合同法上都是普遍存在的。合同无效是法律对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阻止那些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协议或交易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既然是法律对欠缺有效要件合同否定评价的结果,而能产生这种结果的合同一般分为三类: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当然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虽然也可能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但并非当然无效,它们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行为产生合同有效的结果。  相似文献   

1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3.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的口头劳动合同,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纳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劳动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口头合同"、"可撤销合同"、"单方撤销"这三种制度设计背后可以看到观念逻辑与现实逻辑的某种博弈。劳动合同立法应当警惕极端思维的干扰。  相似文献   

14.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即是一种特别的合同。既然是特别合同就必然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本文分别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角度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提出效力待定的仲裁协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5.
彭学龙  卢玉 《河北法学》2002,20(1):106-110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 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 ,具体表现为 :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全面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 ,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王轶 《法律适用》2012,(7):22-26
引论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认可的合同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生效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1〕其中所谓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行  相似文献   

17.
英美合同上的不正当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了合同不发生或不完全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误解、虚伪表示、诈欺、胁迫等,但在英美合同法上,不正当影响也被包括在内,它被认为是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之一。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起草的统一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不正当影响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所以本文对此稍作讨论。  相似文献   

18.
叶金强 《法学研究》2006,(1):104-113
刚性的“要件一效果”模式,易导致个案的非正义。私法效果的弹性化,可透过要件的动态化而实现。合意与否、错误与否的判断,需在信赖合理性与归责性比较权衡的基础上透过合同解释来完成。合同解释为要件的动态化提供了场域。合同解释中,通过信赖合理性和归责性要件动态化的比较权衡,可分别得出:不合意且无责任、不合意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意且有错误而可撤销、合意虽有错误但不可撤销等结论,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的弹性化。  相似文献   

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婚姻从某种程度上为一纸特殊契约,其撤销制度从宽泛意义上理解完全可以根据婚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来具体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制度只规定了胁迫作为其撤销的法定事由,而将欺诈及乘人之危情形排除在外,实属立法对婚姻关系规范以及当事人救济权利的严重不足。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可撤销婚姻制度适用范围的过度狭窄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司法操作在实践中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甚至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紧迫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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