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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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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司法考察与立法检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较大,且主要是以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发回重审的。究其原因,既有一审法官办案质量问题,也有立法缺陷问题。建议在立法上对轻微违反法定重要程序问题发回重审作出规定,并限制发回重审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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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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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实施后被告人翻供增多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鉴国外刑诉立法经验并与之接轨的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施行后,在国外刑诉司法实践中并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在我国刑诉司法实践中却突凸地表现出来,它的大量存在,使得过去就已经存在着的由侦查→检察→审判各环节认定犯罪事实如层层剥笋的现象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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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几种类型张放军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审判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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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与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191条又具体规定了一审哪些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制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从总的来说,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发回重审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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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限虽然在起诉时间上赋予公民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简而不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如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以及在二审审判期间,是否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条文来理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允许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二审法院就不得不因这一点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样就会与刑诉法关于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相矛盾。否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就会形成其刑事判决部分是终审判决,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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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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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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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反思——从河北承德四农民被反复重审案谈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导致诉讼职能角色的混淆,在实践中会带来“重复追诉”和超期羁押的弊端,从根本上影响了刑事二审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因此应当废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合理地改造刑事二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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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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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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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为学者们所诟病。本文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实践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实然分析,揭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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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属性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刑诉结构类型的分类标准和世界刑诉结构三大类型的主要特点进行回顾并与我国现行刑诉结构进行比较研究之后,认为我国新刑诉法所确立的刑诉结构仍以现代职权主义为其基本特征;并认为我国现行刑诉结构内部存在机理不统一,机制不平衡和不协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不完整的刑事侦查、起诉结构中的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因素与完整的刑事审判结构中的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冲突;以及刑事审判结构中的审问式甚至纠问式因素与对抗制庭审方式改革倾向之间的矛盾。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刑诉结构的缺陷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完善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