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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范畴,但是农民工是劳动者之一,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农民工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主体之一。《草案》第一次将包工头作为用人单位纳入劳动法的范畴,对确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对农民工向包工头讨要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草案》已经将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范畴,这对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意义深远。《草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惩罚赔偿制度,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惩罚赔偿的力度不大,应当加大倍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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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手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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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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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生命能力丧失,其劳动能力必然丧失,而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财产,当劳动能力投入到劳动之中后,就会创造价值,劳动者以工资形式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部分的价值。这种价值为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外,另外部分用于扶养家庭成员,或有剩余时以遗产的形式归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劳动者的生命被非法剥夺时,其利益关系人从劳动者可以获得利益的期望就会落空,因此,其就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这种逸失利益的请求权。这种逸失利益总和,不惟扶养利益,也不惟继承利益,应当是劳动者在余命年劳动力价值的总和,减去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费用。综合考量经常居住地、教育程度和年龄因素确定最终的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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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32-36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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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在中小企业中遭遇多种类型的实施困境,导致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多方采取逃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本文仅就企业、工人双方基于《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非合作博弈关系,从博弈论以及劳动力供求关系双重角度论证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困难的必然性以及原因。建议在中小企业中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在企业与工人博弈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亦应当采取切实的措施提升《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力以及对工人的保护力度,进而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内在动力和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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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前我国劳动用工方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在劳动法和相应法规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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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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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人——兼论“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对劳动立法实施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法》采用了"劳动者"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具体涵义作出解释。学界通常依照从属关系理论,将"劳动者"解释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资劳动者。但是,如果联系立法时的语境来分析"劳动者"的权利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真正原型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并且制约着劳动立法的实施效果。直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者"才开始具有农民工的某些特征。我国应当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出发,以从属关系理论为指导,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认定标准,并相应地对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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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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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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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与资本——恩格斯写的1891年单行本导言》在这12小时中这个工人制造了一个机器零件,这一零件所需的铜铁等原料为20马克,燃料煤及其他的费用需要1马克,资本家支付给工人3马克的工资,总计这一零件的花费“20+1+3=24马克”.这一零件使资本家从购买者手里获得27马克,这样就比他的实际支出费用多出3马克.这6马克就是“劳动的价值”.可是,对于工人来讲,12小时的劳动所获得的的价值量是3马克,而对于资本讲来讲,所获得的价值却有6马克,也就是说资本家将从这6马克当中抽取了3马克来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另外的3马克则作为自己的盈利.而这一过程中,他出卖的不再是“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力”.那么“劳动力”又是怎样的一个事物呢?这就是“劳动力”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巨大奠基性作用.这就是劳动和劳动力的迥异差别所在,这也就是我们必须要分开“劳动”和“劳动力”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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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即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经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实际包含三层意思: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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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导致我国企业工资分配的严重不公,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宏观调控工具,是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整个社会追求正义精神的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