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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中国法学》2016,(4):179-197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人与预防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区分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即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只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笼统的概括,不区分侵权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与过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性,更不能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预防与制裁侵权行为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6,(3):98-111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侵权法中,法律关注受害人过错的目的就在于公平地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故受害人过错与免责事由及过失相抵联系密切。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过失想抵,三者的制度价值都在于限制侵权人责任的承担。然而,三者不能混为一谈。本文试图从理论比较与法律规定的角度,阐明三者间的区别,进而将三者联系起来,放在整个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分析三者的运作。  相似文献   

6.
将现有的中介责任过错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例如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中的过失进一步细化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对具有“一般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给其进入“避风港”享受免责的机会.相应的,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加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违法与过错认定关系密切.德国侵权法规定,违反保护性法律即推定或推论行为人有过错.美国法上行为"本身即侵权"理论则确认,违反保护性法律即被推定有过错,违反非保护性法律被视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保护性法律的特征体现在个别保护、受保护主体、客体等方面,对其甄别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被违反之法律的特性与过错认定的强度有直接关联.此规则勾连了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效地统合了违法与过错,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理应为我国侵权立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8.
在侵权法中,法律关注受害人过错的目的就在于公平地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敌受害人过错与免责事由及过失相抵联系密切。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过失想抵,三者的制度价值都在于限制侵权人责任的承担。然而,三者不能混为一谈。本文试图从理论比较与法律规定的角度,阐明三者间的区别,进而将三者联系起来,放在整个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分析三者的运作。  相似文献   

9.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是明确的指示,常常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某一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即如此。从内容上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构成金融过失须具备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的可避免性两个要件。要正确认定金融过失犯罪,还要注意把握金融风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与金融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相对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而言,无效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方面,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劳动合同的法定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是指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内容及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形式要件,指法律对劳动合同外在形式的规定.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则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仅具备了其中一个要件,则为无效劳动合同.(2)主观方面,无效劳动合同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过错造成的.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如果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订立原则而订立劳动合同,归于无效.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这种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3)法律效果,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范,因而得不到法律认可和保护,而且,无效劳动合同具有不得履行的性质:尚未履行的,当事人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相似文献   

11.
医疗事故诉讼中过失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执业侵权。医疗执业侵权中医方的过失来自于其违反了法律要求的照护义务。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中国大陆的侵权行为法应禁止以过失代过错之混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和过失合称过错,故意和过失构成过错的两种也是全部的表现形态,但故意是故意,过失是过失,过错是过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使用.因为各种原因而把故意包括在过失中,把过错翻译为或者另称为过失,以过失代过错而混用,都是不准确而应予以纠正的.  相似文献   

13.
判断医疗过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性格、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特性等诸多因素,作出法律综合价值判断。——这是日本法的“医疗水评论”历经“普及说”及“客观说”之曲折后得出的成功经验。“医疗水平”、“高度的注意义务”、“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完全的注意义务”乃至“专家责任”等是我国医疗过失判断理论研究中纠结较多、扑朔迷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在理论上厘清上述各概念的定位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既然从日本法中引进了“医疗过失”概念,那么,研究日本法相关历史,真正了解这些在我国影响较大的法律措辞的原来面目,应是我国过失理论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张家勇 《法学家》2014,(1):102-119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相似文献   

15.
何怀文 《证据科学》2005,12(2):101-109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执业侵权。医疗执业侵权中医方的过失来自于其违反了法律要求的照护义务。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8,(6):35-43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众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解读为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司法判决,"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这一情形,既包括双方相互侵权,也包含被害人与有过失。由此可以看出,与有过失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没有被独立出来,而是与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一起被混同在混合过错这一模糊的概念中,而正是这种模糊对实务工作中的概念辨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学理分析并结合司法判决,将混合过错界定为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从而使与有过失同混合过错在概念上彼此独立,厘清混合过错同与有过失的界限,以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过失的认定始终是一个热门而且沉重的话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过失认定中坚守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规定较模糊和缺乏阐释,法官对依照何种标准认定医疗过失陷入了困境。有鉴于此,本文在科学界定医疗过失概念的基础上,考察了域外法医疗过失认定的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阐述了域外法理论和实务中循证医学在医疗过失中的优势和地位,最后结合我国现行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规定,从医疗过失认定抽象标准的完善、注意义务类型化和文本化、确立循证医学的证据地位、注意医疗过失认定标准和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以期为实务中医疗侵权诉讼的合理解决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探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几个方面的问题:1、有关医学问题标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承认与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2、有关法律问题: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和违反合同的行为;3、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良后果是否系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后果,要根据医学一般原理和临床知识加以判定;4、因果关系原则: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9.
<正> 一、《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缺陷和消极后果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该规定中出现了“不可抗力”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两个概念。《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性规定。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相似文献   

20.
理论上,主观过错责任原则逐渐成为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主流。世界各国均持行政处罚责任以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为必备条件的立场,并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制度中规定的也是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但在认定主观过错时必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缺陷,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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