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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3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的痛点。囿于刑法的稳定性,单纯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与细致显然不能满足紧迫而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在刑法膨胀化被饱为诟病的当下,从事实的角度去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裁判建构,能够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提供另一个视角,对理性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金融创新不但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直接催生互联网犯罪的潜在需求.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要给其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其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撑;另一方面,如果救济手段局限于行政和民事责任,则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其固有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刑事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3.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4.
科技金融体现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融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通过互联网思维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是我国科技金融快速突破传统“瓶颈”问题的新选择。文章在总结我国科技金融融合实践与现状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科技金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从银行信贷、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征信、科技金融体系等层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浪潮下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路径和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舒同 《检察风云》2013,(15):6-8
科技不断发展催生网络银行业务成长壮大。这既促进了金融事业不断拓展,也极大方便了民众的金融活动。由于网银依托的平台和手段完全有别于传统,在创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尚未完善的漏洞,使得目前网银业务中各类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这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极大地侵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近期涉及网银的犯罪往往整个犯罪流程都是借助网络完成,呈现跨地域性特点,可复制性强,案件形态多样。为了应对这类网络犯罪,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侦查部门及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也于2012年成立了国内首个省级机关的金融检察处,着力打击金融犯罪。  相似文献   

7.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形成冲击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衬托了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应及时反思、调整不合时宜的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9.
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具有能动性,对该类犯罪主体的研究是根治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长久的基础性工程。  相似文献   

10.
在金融特许制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得到法律界认同。我们应避免仅从宏观金融政策的角度进行"刑事违法性"评估,防止"金融准入型"罪名的扩大适用,着力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与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  相似文献   

11.
陆琪 《科技与法律》2014,(3):445-454
非法集资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呈现进一步多发的态势,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对非法集资的管制和处罚也进一步加强,这固然是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过于严苛的管制和认定也与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整体放松管制的趋势相矛盾,有可能伤及无辜并遏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活力。为此,通过总结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特征,深入解读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完善非法集资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将金融风险和被害人因素结合起来,借鉴被害人理论,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经济学的金融风险理论,结合收集到的关于金融犯罪被害的实事材料,通过分析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三种模式对导致金融犯罪被害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探讨金融犯罪被害风险问题。具体分析金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的关系,金融风险是在何种机制下转化成金融犯罪被害事实,这个转化过程是怎样发展演化的,找出由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关键。在特定被害情境下,金融风险通过风险载体与加害人发生联系,并被加害人加以利用,进而使金融风险发展成金融犯罪的被害要因,由潜在的被害可能性向现实的被害结果转化。探索隐含于金融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为正确认识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也可为防范金融犯罪被害提供决策依据和指导建议。因此,探索金融领域的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作用机制,消除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进而减少金融犯罪被害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正一、问题的引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涉及互联网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的新生事物,相关新型犯罪也开始涌现,且愈演愈烈,挑战着互联网生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问题值得在学理、实务上进行研究。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依照罪刑法定等刑法基  相似文献   

14.
金融,由于在国民经济中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被喻为国家的“血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银行业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银行员工金融犯罪行为也呈逐渐增多的趋势。目前,几乎没有一个省市地区,没有一家银行不曾受到金融犯罪的影响。金融犯罪已涉及金融业务的整个领域,几乎囊括了银行系统的每一类业务。  相似文献   

15.
正【专题导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呈方兴未艾之势。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加之相对滞后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行政监管的无力与不力,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极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可能损害广大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冲击一国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并可能引发网络金融犯罪。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需要在充分深入了解其原理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金融的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是新金融业态.与此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是规则形成的路径之一.互联网金融仲裁在本质上既与规则自生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又与金融创新具有密切关联性,有可能成为我国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有效手段.互联网金融仲裁保密性和裁决示范性之间的矛盾是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生成的最大障碍.缓解二者张力的关键点和切入点在于确定互联网金融仲裁裁决公开的范围、限度与模式、裁决依据、裁决来源及示范性裁决的制作主体.  相似文献   

17.
向飞 《中国律师》2014,(9):47-48
正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如火如荼。然而,互联网并未改变金融的核心,原有的金融规则仍然制约互联网金融,只是其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一、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特征(一)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的大企业为核心,将上下游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对供应链各企业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管理,将不可控的单企业风险转化为整体的供应链可控风险,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给供应链  相似文献   

18.
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犯罪具有不同的类型和特点。金融犯罪构成对金融秩序的危害,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以作为“外防”的基础,使之有效地控制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19.
张睿 《法制与社会》2011,(10):24-25,28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际融合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当前的金融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更不同于传统的职务性贪污犯罪。它所蕴含的本质表现为在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之中,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财产交割与流转过程中,违背国家金融经济监控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秩序安全的行为。本文试图做一个桥梁的工作,希望把一些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的基本问题拿出来,供作参考。  相似文献   

20.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合法化的活动,其存在的历史不足百年,但其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随着传统洗钱的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洗钱活动几乎无处无在.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当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传统的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应对洗钱活动的发展演变,反洗钱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变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1996年、2003年、2012年被修正,并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西方各国也纷纷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并予以监督管理.我国应当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建立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合理构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控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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