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李振林 《犯罪研究》2014,(4):110-112
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而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较之传统犯罪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2.
数额问题在金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金融犯罪数额规范标准的缺失严重影响着我国刑法对金融领域犯罪规制作用的发挥.本文指出应当依据具体犯罪类型的不同从面额、违法所得额或获利数额、犯罪行为直接涉及的钱款额和直接经济损失额等方面对犯罪数额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和细化.  相似文献   

3.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4.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合法化的活动,其存在的历史不足百年,但其发展的势头异常迅猛.随着传统洗钱的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洗钱活动几乎无处无在.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当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传统的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时,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了应对洗钱活动的发展演变,反洗钱措施也在不断更新变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40项建议于1996年、2003年、2012年被修正,并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西方各国也纷纷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并予以监督管理.我国应当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经验,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建立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合理构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控水平.  相似文献   

5.
向飞 《中国律师》2014,(9):47-48
正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如火如荼。然而,互联网并未改变金融的核心,原有的金融规则仍然制约互联网金融,只是其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一、互联网的供应链金融特征(一)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的大企业为核心,将上下游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对供应链各企业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管理,将不可控的单企业风险转化为整体的供应链可控风险,提供灵活的金融服务给供应链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的痛点。囿于刑法的稳定性,单纯依靠法律规范的完善与细致显然不能满足紧迫而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在刑法膨胀化被饱为诟病的当下,从事实的角度去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裁判建构,能够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提供另一个视角,对理性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惠金融"、"金融创新"等概念的提出,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成为金融发展的新路径.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产生以来,网络借贷这一新的业态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衍生的刑事案件也与日俱增,其中既包括网络借贷产品本身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借贷刑事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应对.  相似文献   

9.
正一、问题的引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涉及互联网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的新生事物,相关新型犯罪也开始涌现,且愈演愈烈,挑战着互联网生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问题值得在学理、实务上进行研究。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依照罪刑法定等刑法基  相似文献   

10.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发展状况关系到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骗取贷款罪作为一种常见性金融犯罪正日益威胁和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其直接或间接导致和加剧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进而可能诱发我国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金融制度都在面临着变革,对如何理解金融机构的内涵、外延以及日益多变的新型金融机构表现形式问题;如何理解传统刑法理论与刑法新理论关于犯罪本质、犯罪构成的观点交融背景下,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动力,其在近年发展出若干种产品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不同文化气质的行业互相碰撞后产生的"新物种",使得其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仔细思考,以利从业者认识风险、控制风险,是这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 《中国法学》2015,(3):80-97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互联网+正驱动我国加速向信息社会转型,并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众多,规模扩张迅速,相应的问题和风险亦随之显现.本文以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为重点,对其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就加强涉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司法工作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在对我国金融服务的层次上起到了一定补充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因此给整体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而且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本身健康与持续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保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对投资者的财产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应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一是互联网金融应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服从;二是互联网金融需要良法之治;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互联网+正驱动我国加速向信息社会转型,并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众多,规模扩张迅速,相应的问题和风险亦随之显现.本文以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为重点,对其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就加强涉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司法工作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6.
审视我国金融刑法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刑法迅速扩大金融犯罪圈并加重对金融犯罪处罚力度的重刑化立法政策,不仅导致刑法系统自身规律性的紊乱,造成法益保护位阶错乱和罪刑失衡现象,而且还带来经济系统自身功能的丧失,无法合理应对风险社会给金融刑法带来的挑战.因此中国金融刑法应进行一次动态的立法政策调整,即在认识自身规律性的基础上,逐步压缩其在金融犯罪中的存在空间,节约相应的控制手段,并重视提高犯罪的惩罚几率.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形成冲击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衬托了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应及时反思、调整不合时宜的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8.
当前社会发展转型导致金融犯罪屡见不鲜,亟需优化刑法规制模式。对于金融犯罪的侵害法益,既不能泛化地扩张解释金融犯罪的社会化危害性或法益内涵导致金融管理秩序被破坏,又不能过度地限缩解释导致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管理秩序脱离,而是应该客观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防范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当金融风险的法益实质进行刑法解释模式。在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时应该强调对金融创新的合理监管,并运用“穿透式”监管方式来准确把握各类新金融现象,实质判断金融创新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在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定犯语境来贯彻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解释方法,尽可能保持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与金融法律中的规定一致。在判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时,如果金融法律规定明确,则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难以避免来出罪。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将金融风险和被害人因素结合起来,借鉴被害人理论,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经济学的金融风险理论,结合收集到的关于金融犯罪被害的实事材料,通过分析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三种模式对导致金融犯罪被害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探讨金融犯罪被害风险问题。具体分析金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的关系,金融风险是在何种机制下转化成金融犯罪被害事实,这个转化过程是怎样发展演化的,找出由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犯罪被害的关键。在特定被害情境下,金融风险通过风险载体与加害人发生联系,并被加害人加以利用,进而使金融风险发展成金融犯罪的被害要因,由潜在的被害可能性向现实的被害结果转化。探索隐含于金融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为正确认识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也可为防范金融犯罪被害提供决策依据和指导建议。因此,探索金融领域的风险与金融犯罪被害之间的作用机制,消除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进而减少金融犯罪被害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20.
金融,由于在国民经济中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被喻为国家的“血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银行业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银行员工金融犯罪行为也呈逐渐增多的趋势。目前,几乎没有一个省市地区,没有一家银行不曾受到金融犯罪的影响。金融犯罪已涉及金融业务的整个领域,几乎囊括了银行系统的每一类业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