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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金融服务很重要,金融服务须创新。金融服务创新,特别是金融法治服务创新,关键在于帮助“金融人”防范金融欺诈风险,而防范金融欺诈风险的关键又在于揭露经典金融骗术。经典金融骗术一般有“十二头”:金融来头诈骗、金融空头诈骗、金融改头诈骗、金融盼头诈骗、金融彩头诈骗、金融甜头诈骗、金融噱头诈骗、金融指头诈骗、金融撞头诈骗、金融搭头诈骗、金融磕头诈骗、金融床头诈骗等。经典金融诈骗之风险防范,可以围绕“六不”进行:不贪;不信;不傻;不独;不急;不弃。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在对我国金融服务的层次上起到了一定补充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因此给整体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而且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本身健康与持续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保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对投资者的财产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应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一是互联网金融应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服从;二是互联网金融需要良法之治;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3.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容易产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种犯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无论是从金融形式的创新角度,还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均是一种重大的金融创新,而这也决定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制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当进行限缩性规制,摆正其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4.
科技金融体现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融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通过互联网思维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是我国科技金融快速突破传统“瓶颈”问题的新选择。文章在总结我国科技金融融合实践与现状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科技金融融合的深层次问题,从银行信贷、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征信、科技金融体系等层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浪潮下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路径和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是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动力,其在近年发展出若干种产品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种不同文化气质的行业互相碰撞后产生的"新物种",使得其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仔细思考,以利从业者认识风险、控制风险,是这个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6.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核心成果,金融衍生品自问世以来,大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其杠杆性、虚拟性等特点,金融衍生交易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法律风险属于诸多风险之一,我们有必要了解金融衍生交易中法律风险的含义及成因,以达到对其进行防范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 《中国法学》2015,(3):80-97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金融创新不但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直接催生互联网犯罪的潜在需求.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要给其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其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撑;另一方面,如果救济手段局限于行政和民事责任,则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其固有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刑事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9.
《犯罪研究》2014,(3):109-112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金融领域迎来了重大变革。余额宝、网络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正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我国经济金融正加速进入信息化时代。根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用户数已达到8100万,余额宝规模或已突破5000亿元,远远高于沪深股市的股民总数。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1.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核心成果,金融衍生交易比其他商业交易活动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包括品种风险、对手风险、交易风险和处置风险。各国的经济文化背景、立法背景的不同,导致各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表现各异,监管方法也有所区别。与美国主要对品种风险的进行监管的思路不同,英国侧重在对手风险的监管。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风险则主要通过国际机构的国际主协议来加以控制。  相似文献   

12.
钱海利 《法人》2014,(10):34-35
正在国内互联网巨头纷纷展开对消费金融业务布局的同时,市场风险及监管缺失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理顺监管,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是巨头们成功的关键2013年,互联网金融刚成为新兴名词。2014年,互联网金融却已成为企业发展突围的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出现加速了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方向演进。在此背景下,京东、百度、阿里放出诸多发展金融信号,不断延伸自身的金融触角,提高在彼此间较量的实力。依托着巨大的用户数量,京东、百度、阿里的互联网金融战火从支付、供应链金融、众筹等领域,又烧到了消费金融。  相似文献   

13.
低收入群体组建或者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是合作金融组织与商业金融组织相区别的特质之一。因此,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保护成为合作金融立法的核心。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提供的存款、贷款、金融理财和教育培训等服务,构成了社员金融服务权利的基本内容。现代国际合作金融立法已经放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可以为非社员提供部分金融服务。但对于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而言,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非社员提供存款服务,但不得为非社员提供信贷资金服务。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和金融是世界新经济革命的核心引擎,二者统合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使得建立在传统市场经济架构和商业模式上的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一场变革.这一变革将会涉及所有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国应从三个层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要适时跟进,我国应该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15.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准确、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计量体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监管方法、技术和体制的创新,保持监管流程透明化,并积极推进跨行业的协调,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合作,以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8.
正这一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繁花似锦。互联网金融的法制问题也随之成为法律界的新焦点,百家争鸣、众说纷纭。作为银行业的法律人,也谈谈我们对此的基本认识和几点思考。第一个基本认识: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而是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曾经有人这样分类:把互联网金融划作IT公司的专利,把传统金  相似文献   

19.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20.
熊玉莲 《法学》2012,(4):115-122
我国现行税制滞后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求。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构建以金融交易税和所得税为主要内容,以风险调控为政策导向的统一税收制度,既是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风险控制的要求。我国金融交易税的运用应区别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区分交易商与终端用户,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所得税的完善则需要统一税目,并逐步引入市值计价法,以平抑市场的整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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