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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20-26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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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境权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环境运动,并为目前国际人权法的司法实践所认可.尽管以生命健康权为代表的既有人权保障机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毕竟不能对环境利益予以整全性的保护,不符合现代环境保护的需要,也不适宜作为证成“环境权”的例证.实证分析表明,拉丁美洲各国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加以直接运用的“健康环境权”并不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直接适用;美国各州宪法中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也表明,“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在司法适用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 “健康环境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而不是“环境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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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等主体享受清洁健康生活生产环境的权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在借鉴了一些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就环境权基本问题中颇具争议的环境权性质和环境权主体两个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民事性权利,是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还应该将组织团体和后代人纳入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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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03-112
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具有紧密联系,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努力遭遇到诸多难题,实体性的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一困境,学者们提出“通过人权实现环境权”的思路,强调程序性环境权的适用。这些权利得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司法救济权。程序性环境权向国内法的转化,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实施权利”,而在于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体现相应内容。程序性环境权自身缺乏独立的规范效力,不宜成为宪法上独立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规范基础应从宪法民主原则和知情权、程序基本权、诉讼权等已有人权中加以确立。程序性环境权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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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由于企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接连发生,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即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包括多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内的一种成体系化的理论。企业环境权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权理论应当成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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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权说在立法、司法和环境行政实践中遭到了普遍怀疑和普遍拒绝。在环境权入宪的国会讨论中,支持派或主张把环境权"作为国家政策"加以规定、以"环境的义务"的形式规定,或主张仅仅把环境权的"精神"植入宪法,都不主张直接把环境权规定为宪法权利;反对派或认为环境权不宜进入宪法权利体系,或以与环境权相对应的责任义务不明确为由反对明确规定环境权,或认为规定环境权不如规定其他具体的人权,甚至认为讨论环境权入宪是误入歧途;折衷派认为环境权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对象,其理由或为环境权内容含糊、环境保护立法定位未定,或为反对环境权入宪的观点也有道理。日本司法界拒绝环境权说的主要理由有(1)根据环境权的主体不明确性;(2)环境权的内涵不明确;(3)环境权这一概念多余。日本环境行政也没有采纳环境权的理念,而是贯彻了(1)环境"有限性"的判断安排法律政策;(2)用来自对环境整体性的积极反映的整体性思维指导环境政策安排;(3)以共同利益作为处理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原则;(4)以职责——监督为环境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的动力机制等原则。日本环境权说遭遇困局的原因出在:第一,萨克斯并没有向日本学界传授环境权的真"经",他的演讲没有回答什么是环境权,而是介绍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讨论了这个制度产生的合理性;第二,日本学界所"发扬"的环境权以私权环境权为代表,而这种挂环境标签的权利与日本的环境观不相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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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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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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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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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130-137
关于环境权主体的范围,我国环境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此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和检讨。文章认为,就国内法而言,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国家乃是环境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谓“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排污权”不是环境权,而是传统的财产权。后代人以及自然体至多可视作伦理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上的环境权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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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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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一种社会法的解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现代社会 ,不应仅将设立环境权视为解决社会个体利益冲突的法律手段 ,而应确立环境权的设立是为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冲突的法理念。由于民法中的地役权和相邻权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存在着诸多局限性 ,因而不应在这两项民事权利的下位阶构造环境权。构造环境权的法技术应为入宪和由环境保护基本法作出专门规定及制定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特别法 ,并应以国家 (政府 )职能的重塑为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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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权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阐述了国际刑法与人权、环境权保护间的关系,提出利用国际刑法打击国际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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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