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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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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代商业社会中,商品经济浪潮不断冲击着人们,甚至连人格也不能幸免于难。普通的人格利益经过商业的利用转化,形成了一种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新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在日益频繁的商业交往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很多侵犯商事人格权的行为,但鉴于《侵权责任法》对此无相关规定,以及目前人格权法的法律空白,使得商人们的人格利益出现问题时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目前学界对商事人格权的分析多集中于法律属性和经济利益层面,对于商事人格权的理论内涵、外延结构以及功能特征都缺乏深入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商事人格权的定位还不清晰,囿于民商法的关系,该权利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定位都没有达成共识。其实,商事人格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目的在于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事主体的权利信息公示、信号识别和信用彰显的便利,也体现了市场对于权利的需求。从商事人格权所具有的信息传递和信用表彰功能来考察该权利的法律结构,并探索具体的制度构建,比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于商事权利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3.
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4.
商事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相似文献   

5.
商事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的挑战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商事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的重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现代多元风险社会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寄生于传统侵权法母体中的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与传统侵权责任法具有共生关系。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应对现代社会中所涌现的各种新型商事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核心是一般条款的构建,这要求我们既要认识到一般化与类型化两种立法技术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趋势,也要慎重考虑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由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商事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应通过修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这一缺憾。  相似文献   

6.
本文论述了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的分类和对不同类型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并对公众人物和法人这两类特殊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本文将从商事人格权比较代表性的定义和相应的批判观点出发,来正视商事人格权,并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分析中来寻求商事人格权的重要基点。  相似文献   

8.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现行人格权保护框架下,具体人格权的行使有其特点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行使上受限相对较大。我国应建立完整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在种类和时间范围上应有其限度。人格权保护的最低限度是对人成其为人所必须的最起码的物质生存条件予以保障,人格权保护以其权利边界为最高限度,以尊重他人权利、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为前提,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格权的侵权认定和受侵害后的救济上有诸多局限性,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格权设定上的意定主义模式与法定主义模式各有利弊,惟为兼顾个人的行为自由计,且实行法定主义仅仅斥拒当事人基于己意创设人格权,并不限制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从而无害于人格权法的开放性,因此人格权法定主义模式更为可欲。在人格权法定主义下,即使为避免人格权法的封闭性,也不必采取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设计,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采用保护其他人格法益的概念表述,足堪保持人格权法开放性的大任。在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采取非限定性模式的法制下,实行人格权法定主义,甚至在人格权法上不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在列举了诸项具体人格权后,不设置保护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也不能阻止民事法官依据侵权责任的概括条款将社会生活中应受保护的与人格有关的利益吁求确认为人格权并加以保护。人格权意定主义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性相契合,惟此种定性存在不足;由人格权法定主义肇致的人格权法定权利的属性并不会降低人格权的尊崇性与神圣性。  相似文献   

11.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可以认定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选择。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和财产属性,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侵权程度、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等予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6.
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根据作者1999年9月在南京大学所作的学术报告整理而成。作者分析了德国侵权法保护一般人格权之前的法律状况及其欠缺,然后结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典型案例,详细研究了一般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领域。作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德国乃至人类一切法律的基础和归宿。  相似文献   

17.
公开权与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一个制度的完善,首要的是将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目前,我国的商事利益保护机制尚处于摸索之中,对于该领域概念的研究也是这一探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19.
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论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 ,即不独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创制的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削弱了民法的保护力度。同时 ,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亦因其显示了国家权利的过分干预而损害了私法精神。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上频发商事侵权案件,商事侵权已成为侵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商事侵权,顾名思义,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商事交易作为现代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市场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手段,而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维护商事主体的经营与财产安全也是现代法律,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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