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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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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政策性修宪”及其完善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政策性修宪”是我国现行的基本修宪模式。这种修宪模式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政的发展 ,产生了重要的、积极的影响。但是 ,这种修宪模式本身也存在着弊端和局限。如何正确认识并努力克服这些弊端和局限 ,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制度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宪政是按宪法运作的政治和政治体制,是颁布宪法的必然目标和实践归属。我国一些学者却明确提出了“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的主张,这种“宪政否定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新中国对宪政建设的贡献,也削弱我国公民本来就很淡薄的宪法意识,应予纠正。宪政是一个比民主、法治和人权抽象程度更高的概念,可以涵括我国现行政治理念,客观地对待现代政治文明,确立宪政的目标,加强宪法实施,把宪法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一种积极、稳妥、务实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3.
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4.
王世涛 《法学家》2005,(5):50-56
违宪构成是确定违宪的标准,对宪法责任制度、宪法救济制度及宪政实践具有基础性的理论价值.违宪构成概念是建构我国宪法监督及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石,同时我国宪政实践中许多宪法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违宪构成缺乏基本的认识.本文在综合国内对违宪的几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违宪进行了重新界定,据此提出了违宪构成诸要素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5.
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基于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分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人类政治智慧的发明中,宪政是最有可能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公正,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现代宪政蕴含的逻辑至少包括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机关优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等方面.我国现行宪法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但仍存在着宪法价值取向上国家主义至上和过于理想化倾向、宪法基本原则表述不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乏力、国家权力分配体制不明确、秩序缺位和面临宪法实施困境等宪政缺失.对此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必须予以正视,以弥合宪法与宪政的差距.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法治形式不尽如人意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还没有实现宪法主治这种社会有序化的权威模式。宪法主治是一种以宪法权威为基础 ,以与宪法权威相适应的宪政制度为基本依据 ,以一定组织结构为物质力量 ,以人民主权为价值目标的社会秩序主导模式。它具有结构性、复杂的系统性与动态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宪政制度的设计从最初非可诉性到当今的司法适用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也是人权宪政理论的本质要求。宪法司法适用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促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严重弱削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政价值效益停留在纯理论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8.
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9.
宪法文本是一种价值与规范体系,其存在形式表现为文本之上、文本之下、文本之内、文本之外,构成完整的价值与规则体系.“82宪法”体现了让社会治理回归制度理性、弘扬人性旗帜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民众权利保护诉求的积极回应和满足,是对人的尊严、制度理性的恢复与塑造,30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是通过宪法实现的.我们要肯定宪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尊重宪法文本,坚持宪法的基本立场,从文本出发思考、解释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应当保障宪法的规范效力,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建构解决我国问题的解释技术、解释程序、解释理论,关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突出宪法的调整功能与社会问题的宪法化,在宪法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个历史文本 ,“五四宪法”展示了现代宪法之理念及理想 ,其内在体系具有逻辑自洽性和价值合理性 ,然而作为一个制度实体 ,“五四宪法”的外在运行却遭遇无以化解的困境。“五四宪法”遭遇困境之根源在于宪法认同之缺失与宪法权威之缺位。鉴于宪法之为权威所凭借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理念未被习识和采信 ,以宪法为最高权威之法治未能成就 ,在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于是出现断裂。“八二宪法”秉承“五四宪法”的价值理念 ,因而“五四宪法”的历史境遇对当代宪政建设仍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宪法的自由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双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与宪政具体理念, 即肯定性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的人民主权理念, 否定性自由理念建构起宪法的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 自由的双重形态建构起公共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分。一部实质宪法应当从实质到规范都能体现其自由理念, 即对基本自由权利和其他剩余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九九修宪与依法治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九修宪前夕,围绕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经济发展优先还是法制改革优先等问题, 人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认清了修改宪法的必要性。九九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地位, 明确了在现阶段的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应有的法律地位。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国家, 不仅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区分法治与法制的概念, 明确法治与人治的分野, 坚持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 尤其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3.
以宪法制度的稳定性程度为标准,世界各国宪法大致可以分为定型宪法和转型宪法两种类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宪法制度仍未定型。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中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和功能不同于一般西方法治国家宪法,也不同于一般的转型国家宪法。从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经验来看,宪法修改主要发挥了向后看的确认功能。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宪法修改逐渐开始发挥前瞻性的功能,将社会基本价值共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为根本规范,进而为未来社会转型提供规范性指引。  相似文献   

14.
论建立宪法控诉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原则不适应的条件下,我国确立宪法控诉体制是必然的。同时,建立宪法控诉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和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5.
对宪法修正案的若干私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宪法作为最高效力的法规范 ,私法所规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要遵守宪法的内容 ,尤其是充分体现基于主体自由和主体平等的宪法原理。私法主体平等和给与平等主体的财产权以对等的尊重是私法对宪法提出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6.
田芳 《时代法学》2007,5(5):102-107
在联邦德国地方自治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保障理论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法律主体保障、客观法制度保障以及主观法律地位保障,是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主要内容。联邦宪法法院在实施地方自治宪法保障的实践中,发展了一系列的宪法原则。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联邦德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宪法上的人格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说有关私法上的人格权之讨论在近年已近乎白热化,那么宪法中的人格权却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然而,在德、日等国的法制史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却曾经先由宪法条文中引出,转而反哺于私法;而倘若忽视宪法上的人格权理论,则不可能完整理解民法上的人格权。从德、日诸国精致丰富的人格权理论观之,人格权内涵中最具特征的当是其概括性,它以保护人格的自主发展为主轴,特别保护隐私权、名誉权和自我决定权等。然而,为了克服其内容上的这种宽泛性和多元性,两国法院也确立了人格权的范围理论和多重审查基准,为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划定相对明确的界限。凡此种种,均值得吾人借鉴。  相似文献   

19.
作为宪政实践机制的合宪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进杰  石静  王斌 《行政与法》2005,8(11):104-106
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宪政实践机制,蕴涵了宪法的“高级法”观念、自然正义、宪法保障、分权与权力理性、宪政民主、人权保障等思想基础,集中展示它的宪政性与现代意义。为此,应当认真对待宪政生活中的合宪性,当前我国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应否创制,而在于如何创制合宪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0.
孙洪坤 《法律科学》2008,6(1):44-50
正当程序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可。它对一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树立宪法权威、建构法治、控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等价值。针对我国的宪政现状,应从改造人们的程序观念、增加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完善我国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控权与保权的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入手构造正当程序,以推动我国宪政建设走上更成熟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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