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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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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的身体检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它一方面是犯罪证据的调查手段 ,另一方面也构成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 (如隐私权、身体不受侵犯权、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等 )侵犯的强制措施。立法应当将证人纳入身体检查的范围 ;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启动条件 ;区分非侵入性身体检查和侵入性身体检查 ,原则上禁止对被害人、证人实施侵入性身体检查 ;并构建侵入性身体检查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 ;完善刑事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以及对违法身体检查的制裁措施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相似文献   

5.
宋志军 《政法学刊》2007,24(2):111-114
刑事人身检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取证手段,容易导致对被检查人的身体不受侵犯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立法应当将证人列入身体检查的范围;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赋予被检查人员应有的诉讼权利;完善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建立对违法进行身体检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6.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书面记录。讯问的目的是查清案情,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  相似文献   

7.
李江海 《人民检察》2005,(23):59-6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8.
庄春英  薛春喜 《中国律师》2005,(12):44-44,45-46
3、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力几乎是无限的,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律师会见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执法机…  相似文献   

9.
论侦查阶段鉴定结论之告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之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05条作出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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