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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厦的构建不能缺少法律行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而作为法律行为的中枢神经,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精要所在。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蕴含的两方面内容。表示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理论界无争议。但我国传统理论对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即内心意思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可知: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应采意思主义,具体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这三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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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文从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传统学说入手,依据意思表示的要素是否具有实践作用为标准,提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应当由:目的意思、表示意识、和法律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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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其构成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而主客观难免出现不一致,使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来自行为人外部及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戏谑行为即为行为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有许多欠缺之处,应当构建符合本土要求的戏谑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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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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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中缺乏意思自治的地位平等基础,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时缺乏自由选择的空间,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意思因素不具有识别行政行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属性还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因此,意思因素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素,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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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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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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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8-34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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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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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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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首先提出目前所谓的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的基本观点 ,然后以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为例 ,从总结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所表现出的六大特点、该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归属、效力特殊性、互联网意思表示的误传和不到达等微观问题的论述、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提出以互联网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原则性立法意见三个层次论证了电子商务并未从本质上、根本上改变现有的传统民商法体系 ,因而所谓制定电子商务法的主张不足取 ,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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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临床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表示形式及法律效力,尤其是具体分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医疗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医院规范管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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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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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希,是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本文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分析了的意思表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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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