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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欧美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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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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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属性、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否则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失去经济法的本质,难以与世界接轨。应构建以专门的行政法性质的《反行政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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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关于如何解决行政垄断的说法众多。本文从分析讨论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成因入手,对如何规制行政垄断进行了探讨,认为尽管反垄断法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但是将其纳入反垄断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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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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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政策性垄断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各国法律的传统安排 ,这与各国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是科学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关键所在 ;当前尤其要注意区分政策性垄断与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行政 (性 )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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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将其列为规制对象。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危害后,提出了解决行政垄断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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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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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40-48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
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
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
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
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
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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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它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腐败现象,破坏了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笔者在简析其危害的基础上,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必要性,并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行政垄断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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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转型国家市场中的共性问题。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在行为主体、范围、运行方式、制度效果等方面特性鲜明。分析这些问题可以较全面地认识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及规制行政垄断的特殊性,更可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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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被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理论上的困难: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何以能够监控行政权的行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属于滥用经济调节权的结果,是政府调控、规制经济的副产品;反垄断法可以“揭开行政权的面纱”,对行政垄断进行复合调整;在建构竞争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者公权力作用的相互抵消,应该协调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对行政权、经济调节权作出一体化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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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意指特定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业已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转型步伐的进程中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绊脚石。我国《反垄断法》虽设专章规制行政垄断,但立法瑕疵较多使得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不如意。本文拟以行政垄断现状为切入点,对其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几点愚见,希冀对该理论点有所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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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垄断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新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阶段,行政垄断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已成为我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目 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基本形态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极不利于 未来反垄断法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分析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形态。 相似文献
17.
徐士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27-39
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共同指向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核心问题, 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关注政府角色
的重新定位成为提高经济体制效率的关键。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传统规
制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显然不足以有效规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探索新的规制路径十分必
要。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失灵”在市场层面上的反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权的制度加以克服。应当将规制
行政性垄断置于全面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整体目标之下,在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建立规制行政性
垄断的制度体系。这就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基本制度,以对行政规定的竞争性审查为事先防范,以行政
行为对市场体制效率的影响为正当性评判标准,积极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普遍倡导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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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变化。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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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 ,因此 ,自然垄断行业不应整体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 ,相反 ,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 ;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垄断形态 ,应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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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三载而终获通过的《反垄断法》必将对中国的反垄断事业产生深远影响。反垄断,既要反经济垄断,又要反行政垄断,而后者对当下的中国,更具紧迫感和现实意义。虽然该法对不正当的行政垄断进行了必要的规制,然而,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在行政垄断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相关机构设置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