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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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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总有一部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实质条件或程序条件上一些瑕疵。瑕疵设立的公司不仅其市场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影响公司设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危害社会总体经济安全。文章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一般理论的研究和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进行综合比较,对我国《公司法》在处理公司瑕疵设立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瑕疵设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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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和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分别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和比较,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是效益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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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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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表现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几个方面,但是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缺陷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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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为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设立瑕疵常有发生,对此法律该如何加以规制涉及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厘清了设立瑕疵的概念,在比较分析国内外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试为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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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等有缺陷的公司设立行为一定程度存在,而我国既没有关于公司瑕疵登记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建立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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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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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引起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否要建立的话题.在简述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与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并且对现有制度给予评价,更进一步的证明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将我国现有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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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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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的情形。它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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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设立行为即制定章程。设立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产生、生效和设立中公司的创设。设立行为的瑕疵构成了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主要事由。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对章程制定、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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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选择的法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各国或地区对瑕疵公司的救济机制有公司法人格维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在这三种机制中,扩张机制对我国而言,法律成本是最高的;维持机制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小于否认机制,但维持机制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应实行以维持机制为主、否认机制为辅的"双轨制",并明确否认机制实行的瑕疵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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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主明性瑕疵可以导致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如果个别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中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则相应权利人原则上可以依据民法规则使该行为归于无效.部分设立行为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要诉诸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如果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部分设立行为无效足以动摇其他设立人设立公司的意愿,则应宣告公司设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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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努力实现投资人的意愿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需求,独立财产、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本质要素,公司设立合法性问题应满足系列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设立,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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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但是在对发起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中,应当以发起人的行为为逻辑起点,确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再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确定为:设立中公司的开办人、民事合伙、创设中公司的机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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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既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冲突,甚至还可能使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陷于无法操作的境地。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在登记有瑕疵时,通过撤销登记不仅符合公司维持原则,而且简便易行,并且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登记瑕疵处理方式上的冲突,为我们反思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必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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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中漏洞对公司进行非法操作。为此,笔者对瑕疵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提出质疑,并为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