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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5)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这就是现行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款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它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军人的合法婚姻,稳定军心而作出的必要措施。诚然,军人辞别妻子儿女,驻守祖国边疆,他们的婚姻确实应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但该条文规定能不能起到巩固军人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婚姻家庭的幸福,从而达到稳定军心的目的呢?笔者对此有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3.
事实婚姻关系在军人婚姻两个特别保护条款上的适用荀恒栋我国现行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款:一个是《刑法》第181条所规定的破坏军人婚姻罪。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个是《婚姻法》第...  相似文献   

4.
荀恒栋 《法学杂志》2001,22(4):59-60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规定在原《婚姻法》的第 2 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第 2 6条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但书”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步 ,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一、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第 3 3条之所以要增加“但书” ,主要根源于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 ,原《婚姻法》实施以来 ,在适用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过程中 ,确实出…  相似文献   

5.
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相似文献   

7.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最近,我的丈夫在与我分居两年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以我们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我们离婚。可是,在我们离婚后不久,我却发现在我们分居期间,他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生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可我们已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时,因我不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问题。请问,现在我还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吗?读者:张某张某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9.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我国婚姻法在确立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军婚的解除又作了保护性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中,前者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感情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后者则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之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在处理军人离婚诉讼纠纷时,总要遇到如何摆正这两者的位置和相互间关系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对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充分有效地保护军婚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根据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自由和特别规定的内容,从诉权的角度分析,两者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无过错方配偶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地位,却排除了将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抚平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以侵害配偶权为请求基础,要求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在《婚姻法》中完善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从而实现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2001年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说认为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概念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即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失之过窄,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第三者”范围之界定入手,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试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新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保护人民的光荣重任,特别是在苏联霸权主义者和越南扩张主义者虎视眈眈,不断挑衅的今日,现役军人的任务尤其显得重要。为了使现役军人安心保卫祖国而无后顾之  相似文献   

13.
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需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多数共识。同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  相似文献   

14.
《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相似文献   

15.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第46条作了一定解释。但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实践中将要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金才 《行政与法》2010,(3):106-109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需要,修改并发展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构建了多元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无过错配偶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但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效力等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离婚救济制度未达到预期的调整效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充分,家庭暴力的调查、预防与救助机制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   

18.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19.
杨凯琳 《法制与社会》2014,(11):251-252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犯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进了一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未有任何规定,第三者确实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轻则一时出轨,重则长期同居。婚姻法仅就达到重婚和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了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认婚外恋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后,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几乎成为有其名无其实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笔者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一、立法背景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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