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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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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严格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相似文献   

2.
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3.
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4.
荀恒栋 《法学杂志》2001,22(4):59-60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规定在原《婚姻法》的第 2 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第 2 6条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但书”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步 ,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一、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第 3 3条之所以要增加“但书” ,主要根源于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 ,原《婚姻法》实施以来 ,在适用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过程中 ,确实出…  相似文献   

5.
一、前言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9,(5)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这就是现行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款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它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军人的合法婚姻,稳定军心而作出的必要措施。诚然,军人辞别妻子儿女,驻守祖国边疆,他们的婚姻确实应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但该条文规定能不能起到巩固军人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婚姻家庭的幸福,从而达到稳定军心的目的呢?笔者对此有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7.
法律保护军婚,同时也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王怡然起诉赵博(现役军人)离婚一案在北京市某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赵博对王怡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场原本幸福美满的军婚就此画上了句号,这个并不美好的结局是由于什么导致的呢?  相似文献   

8.
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江陵 《法学杂志》2007,28(1):69-71
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以我国建国后第一、第二部《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特殊法条为核心所形成的特殊法律体系,曾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三部《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使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趋向完善.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反思,一个更为完善的军婚保护制度,应取消对非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同时配套建立起对军人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
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10.
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影响军心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军人的婚姻除在婚姻法中有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刑法中作出“破坏军婚罪”的专条规定,这对于巩固国防,增强部队战斗力,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破坏军婚罪规定的比较原则,从而给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一犯罪行为时,如何正确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提出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已见。一、如何理解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相似文献   

11.
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奈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只有关于结婚无效撤销的规定,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对离婚无效和撤销问题,也没有足够和深入研究。因而离婚有效与无效问题,是个困扰司法工作的疑难问题。在此,本文拟对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具体认定,法律效果和诉讼程序进行论述,并对其相关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彭艳  宋玲  黄亚 《法制与社会》2010,(34):72-73
军婚特别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2001年《婚姻法》,从法理利益均衡的角度,诠释了保护军婚的正当性,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进了军婚私法特别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军婚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立法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的继续完善。本文从私法特别保护的角度对《婚姻法》的修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希望军人婚姻在新时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军人能够安心地保卫祖国。  相似文献   

13.
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14.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军人、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不具有军籍的人员,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军队也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有特别规定。对军婚保护的原则,是法律对军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对军人权益的弥补,更是国家军事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敏 《政法论丛》2002,(6):50-5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 ,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婚姻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  相似文献   

16.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文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程序及条件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17.
为什么要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众所周知,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的光荣任务。新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加以特别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新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对于巩固部队,加强国防,具有重大的意义,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军人配偶的根本利益。因此,凡婚姻基础和婚  相似文献   

18.
左百梅 《法制与社会》2014,(14):242-243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不能随意的下结论,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无论何种法律体系,婚姻关系的解除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要在离婚的过程中解决一些如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配等实际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程序方面的规定与英格兰和成尔士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国的婚姻方面的法律都规定了诉讼离婚的合法性及相关的程序,但是诉讼在离婚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另外,两国的婚姻法都规定了“调解”的程序,但是“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同。  相似文献   

20.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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