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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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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3,19(1):74-76
一、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是一个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生俱来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论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永前 《山东审判》2007,23(4):77-80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本文拟通过梳理两大法系法官释明权的形成历史,从历史视角揭示法官释明权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联系;通过阐释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论依据,从理论方面论证法官释明权设立之必要性和正当行使之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面临的两大冲突,从实证角度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探讨我国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路径,试图为构建中国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基本制度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4.
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的基本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毕玉谦 《法学家》2006,(6):88-97
法官阐明权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一种适当限制,适度行使阐明权有助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端对诉讼的正当性造成殆害.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6.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相似文献   

8.
王洪伟  颜伟 《山东审判》2001,3(1):32-34
法官释明权,亦称阐释权、阐明权,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所享有的,在当事人未能清楚地陈述事实或举证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询问及建议的权限。释明权这一法律名词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而由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仍要由法官向当事人提示和提问,很多当事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较多的吸取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要素,形成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刑事审判模式,如规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交叉询问应当遵循相关性、禁止诱导性和不得威胁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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