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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尹晓 《法制与社会》2012,(34):271-272
本文在分析名人代言民事责任有关争议的基础上,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一步探讨了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免责事由。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广告法草案,建议对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规定细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6.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视、体育名人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公众形象塑造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虚假广告代言很大程度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本文就我国明星虚假代言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明星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如何完善我国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题备受瞩目,同时也引发热烈争论.集中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三项关键问题:首先从国外先例、国内需求及基础法理三方面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分析不合格产品致害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造成的基础上,主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过重,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最后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应为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学术评论.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拟草案到最后定稿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该法条的初衷是解决名人在虚假广告代言中的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健全每一个扮演一定角色的社会成员都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的问责机制,这就强有力地回答了某些名人疾呼本条是片面的、不公正的的说法。虽然在法条的表述中名人被内涵更为宽泛的个人代替,但其欲追究任何代言人(当然包括名人在内的代言人群体尤甚)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的宗旨却没有变。本文即以名人这个较小却特殊的主体范围为切入点思考并探讨该项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唐刚 《法制与社会》2010,(10):85-85
虚假代言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虚假代言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由于科技水平有限性和科学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应该在环境法中确立企业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和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可持续发展理念蕴涵的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共存的思想决定了企业环境责任的确立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价值导引。由于目前立法中的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在保护社会公众环境利益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从企业环境侵权责任走向企业环境责任应该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2.
本文运用公平理念探讨了环境侵权的构成问题,认为对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应作实质性理解,并提出了环境侵权推定因果关系的新构想即"正反因果关系说",提出了对环境侵权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张和共同环境侵权与混合过错环境侵权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相似文献   

14.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庄敬华 《法学论坛》2005,20(5):53-57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历史悠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备。针对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德国理论界根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将之分为三类:即以容忍为前提的牺牲性责任、危险性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以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侧重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重视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为主要价值取向。目前,德国正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这一做法对于和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较相似的我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怎样的责任认定标准才是医疗损害案件裁决中的妥当标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争执不休。《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消除这种分歧和争执带来了新的曙光。法院作为"主宰"案件胜负的关键主体,应如何把握好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认定的标准,才能真正为和谐医患关系保驾护航。本文拟从《侵权责任法》将带来的三项重大调整、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能否将患方引向法院和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责任认定应注意把握好三个结合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金明 《行政与法》2013,(3):80-83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各个方面反映出食品法律规制体系的基础性缺失,无论是食品安全的风险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还是食品召回机制和食品问责机制,都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企业作为食品行业的主体,其在市场中的经营行为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安全,也关系到食品行业规范化操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染色馒头、毒豆芽、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促使我们反思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和规制,需要进一步地合理规划和架构。  相似文献   

17.
朱昆 《政法学刊》2009,26(4):22-28
法律援助作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核心工作是合理设置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科学划分法律援助职责权限、有效保障及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等。为此,应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认真查找目前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分配、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其成因,从制度体系建设层面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8.
伍洲 《行政与法》2012,(7):121-124
苹果公司供应商联建科技使用有毒化学原料正己烷导致百名员工中毒的案例引出一个法律难题——间接职业伤害主体的责任问题。本文从"毒苹果"事件提出的法律问题、职业伤害间接责任主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以及间接责任主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职业伤害间接主体应承担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间接责任主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应从企业自身监督、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及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9.
论诱使违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3,20(4):22-24
诱使违约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种典型形式,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界定诱使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要件。诱使违约的成立应当包含六个要件,即合法合同债权、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主观故意、非法引诱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众说纷纭。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为行为规制法而非责任承担法,其保护对象为法益而非权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过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过错地位的差异,可以发现过错的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现反比关系:法益越成熟,过错要求越低。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过错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体系化解释:仿冒、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条款中的过错仅作为参考因素;商业秘密条款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的过错要求至少为一般过失;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的过错要求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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