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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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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虚假广告泛滥,广告代言人是虚假广告重要的参与者,但我国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他们的行为,追究他们的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生产劣药、假药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代言人责任的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这对于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只是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制,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代言人本身。本文将主要从民法的角度讨论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因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使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但现行法律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存在极大缺失。由于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义务性规矩,增加民事责任主体,区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4.
广告代言人代言商品广告已经成为商品广告的主要形式,但是,我国法律目前缺乏虚假广告代言人,尤其是名人作为代言人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鉴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该通过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涵义和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涉及广告业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存在明显的立法缺失.本文针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文考察了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该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广告代言主体的分析和代言行为的定性,探讨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的责任类型,援引各家观点论证以及借鉴外国虚假广告的规制,构建笔者认为应然的责任制度,从而有效地监管虚假广告,使位于广告的代言环节的代言人负起该担的责任,净化广告的天空。  相似文献   

8.
为了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文章以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案例为出发点,介绍了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具体含义,然后进行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研究,最后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法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参考。  相似文献   

9.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近日,"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和受害者不但要求厂商给说法,就连其品牌代言人邓婕、薛佳妮、花儿乐队、倪萍等人也遭到公众的"炮轰",并已有消费者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品牌产品的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立法对品牌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也难以确认。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品牌代言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法律地位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层不出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填补了这一立法漏洞,首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但理解的同时应当注意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责任问题,以及如何界定虚假广告和连带责任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名人虚假广告在我国十分突出,名人特有的影响力使得名人虚假广告比一般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名人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立法应对广告代言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予以规定,规范广告代言人活动。  相似文献   

13.
基于信息的荐证广告之法律规制——以保健品广告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健品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充分展示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信息约束的重要课题。基于其"信任品"的信息特质,信息成本决定了保健品的荐证广告应以"效验宣传禁止"作为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不具备专业信息优势的代言人构筑了自我保护机制,也避免了在权利相互性视角下对广告形式选择权的过度限制。但是,如果不把应然层面的高查处概率转变为实然,"效验宣传禁止"的信息比较优势反而会蜕变成激发虚假代言的诱致性因素,"藏秘排油案"的生成机制就展现了这一异化过程。作为法律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是否涉及效验宣传为核心建立违法代言信息系统将促进代言人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减少追究代言责任的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14.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视、体育名人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公众形象塑造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虚假广告代言很大程度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本文就我国明星虚假代言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明星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如何完善我国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广告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在我国发展出了独特的行业行为和运作方式,荐证广告就是其中的典型,其中极为常见的就属以“广告代言人”身份参与荐证广告的社会公众人物的情形.近年来,涉嫌虚假宣传的荐证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尤其是几乎没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本文对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荐证广告的监督、规制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以维护正当竞争的良好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广告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8.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应承担何种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次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重点方向。对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的探讨,不仅应注重理论上的合法合理性,也要保证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本文试从产品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出发,对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做出一些总结和探索。  相似文献   

19.
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题备受瞩目,同时也引发热烈争论.集中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三项关键问题:首先从国外先例、国内需求及基础法理三方面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分析不合格产品致害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造成的基础上,主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过重,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最后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应为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学术评论.  相似文献   

20.
应飞虎  葛岩 《现代法学》2007,29(3):29-39
软文广告在目前我国的大众媒体中盛行,这缘于它在较多情形下比虚假广告更能激发受众的购买欲望,以及政府打击的不力、受害消费者权利主张的困难等原因。为抑制软文广告,有效的治理对策是必要的。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广告标记方面,应该重视广告主体运用非语言信息规避法律的问题;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由于软文广告的危害较长时间以来被严重低估,因此应该全面评估软文广告的对消费者、媒体的消极影响。应该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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