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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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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开始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的开始,又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主体能否胜诉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诉讼时效的开始,对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和解决司法实践较为复杂的时效计算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法律应将“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确定为诉讼时效开始的一般原则。因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开始的规定应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笔者之所以主张应以一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原则,理由有…  相似文献   

3.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任何一种时效的立法模式中,权利人的败诉(无胜诉权)都是必然现象。所谓胜诉权消灭仅为时效完成时发生的程序上的效果而非时效的目的,故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是胜诉权而是因时效届满受到影响的某种实体权利。在各种请求权中,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外,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中,凡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凡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则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继承权等资格性权利均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故如果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请求权视为债权,则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为债权。  相似文献   

4.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11):119-124
既有的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立法模式中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不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存在理论上不可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抗辩权产生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法律逻辑上可行,但难以充分发挥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与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吻合,仍然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伤害.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民事立法,应当抛弃所有既存模式,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作为选择.在实行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同时,可适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助于债法的不当得利和撤销权制度,弥补完全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立法模式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 ,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 ,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 ;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在特殊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相似文献   

6.
邓鹤 《经济与法》2001,(2):11-1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我国的诉讼时效实质上即为胜诉权消灭时效,故我国诉讼时效属一般意义上的消灭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中诉讼时效及其相关领域已有诸多论述.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问题似乎还存在某些争议点.本文试图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与例外,不同种类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做的区分,以及一些其他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几个角度,论证检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核心关键在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是否会对社会秩序之稳定与交易市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8.
李群星 《中国审判》2010,(10):78-8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债权人的请求权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又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其自身不具有积极法和主动性,只有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才能行使,因此,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必须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即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因而,又称为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其雏形。如古罗马法认为:一般债权有永久性,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均得行使,但是对于信用担保等保证债权则规定了自到期之日起,因二年时间不行使而消灭,从而创立了某些债权于一定时间不行使即消灭的消灭时效制度。但最早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之前的民法典,只有消灭时效,如德国民法典第2262条、…  相似文献   

10.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6,24(4):57-61
农耕文明的自然经济和熟人社会特点决定了农耕文明社会成员之间信用的不发达,信任得以天然维系,无需诉讼时效制度对信用加以保护,诉讼时效即无从产生.而工商业文明的商品经济和陌生人社会,则是产生大量信用,社会成员信息不畅.为了保障任何第三人不至于因债权人突然行使产生于年代久远而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而受损,有必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切断久远的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到对当事人财产信用的评价,维护债权信用体系.诉讼时效通过其独有的弱化甚至消灭权利的功能维持了整个社会的债权信用,尽可能保障一般社会的交易安全.这即是诉讼时效的制度基础之所在.  相似文献   

11.
诉讼时效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即哪些权利可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为请求权,本文分析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并论述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即从分析权利性质入手,着重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最合理的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2.
"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缩短或者延长的约定:二是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一、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法理分析(一)关于诉讼时效能否由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的问题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学说及各法域立法例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主张。  相似文献   

13.
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相似文献   

14.
李金凤 《法制与社会》2011,(24):112-113
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有效手段,其对权利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司法实践中经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今后立法时对该问题加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认识不是很清晰和明确,这是因为对请求权认识不清造成的。应对请求权进行具体区分,以对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区别对待。本文认为在现在的立法和司法习惯前提下,可以将侵权行为区分为持续性侵权行为和一次性侵权行为,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6.
民事时效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而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成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丧失民事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肇源于古代罗马法,并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形式。后世各国民法典,不论是仿效罗马法《法学阶梯》体系编成的法国民法典,或者是仿效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编成的德国民法典,都沿用了时效制度,也分列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就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前提是善意地、和平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又叫占有时效,它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而设立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一当期间届满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因为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又叫诉讼时效,它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设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从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短暂,在理解和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和适用方面谈一些粗浅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 诉讼时效又称  相似文献   

18.
审判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井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7,(6):98-106
目前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在前置程序、性质、管辖、起诉主体及裁判形式等方面呈现出有别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但因立法不完善及司法操作的困难,其在诉讼主体、程序适用、保障力度、对既定已开展程序效力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宜从明晰诉讼主体、完善程序设计、提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明确判决效力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完善我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从而有效解决破产债权确认中的纠纷,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民事权利的保护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诉讼时效(有的国家称为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有的规定为债权,如《瑞士债务法》;有的规定为债权和除所有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如《日本民法典》;有的规定为诉权,如《法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是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理解为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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