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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遗嘱,是以遗嘱为对象的证明活动。然而,这种证明要证明到什么程度,证明的深度、广度怎样把握,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证明遗嘱与证明合同一样,不仅要证明实施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还需证明法律行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他们主张公证机关应当认真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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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生前可能会立下不止一份遗嘱,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最管用呢?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自己最后写下的那份遗嘱就是最管用和最有效的。事实上,民法典生效前,我国于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认可的遗嘱一共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而对于谁是最管用的遗嘱这个问题,继承法认为这个答案应当是——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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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等新规定。明确合同生效时间《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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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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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哪些法律特征?它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所谓遗嘱,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指定的人所有,就叫做遗嘱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条件,其所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得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任何时候都有权变更或者撤销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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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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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为了保证自书遗嘱表达遗嘱人处分遗产意思的真实性,法律对其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按照这样的形式要件审查自书遗嘱,避免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错误。如果没有按照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确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就会造成《继承法》的适用错误,损害相关当事人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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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目前受理较多的一项业务。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从它的法律特征上讲属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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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是保证《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措施。由于遗嘱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所立遗嘱也十分繁杂。公证机关在受理此种公证时,应认真审核、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审核确认遗嘱形式要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人员要按《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对遗嘱形式的基本要求,对遗嘱各形式要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审核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时,应以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无争议为前提,同时还要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是亲笔书写的证据材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审核代书遗嘱还要看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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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步骤,但我国《继承法》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我们应当抓紧从立法上加以修订补充,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资格、产生、权利和义务、责任以及辞任和撤销等基本内容,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并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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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设立后的撤销、变更是遗嘱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遗嘱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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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遗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遗嘱人生前意愿形成遗产分配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极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公证遗嘱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遗嘱形式,可以看作遗嘱人对自己真实遗嘱意愿的最庄严宣誓。然而,毕竟涉及切身利益,特别是一旦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发生继承时遗嘱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本文从遗嘱标的物变更、遗嘱公证程序和遗嘱人真实意愿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公证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后遗嘱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遗嘱能够得到最贴近法律原则、最体现逝者意愿、最符合社会期待的正确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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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遗嘱带来的问题 共同遗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事务作出的共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仅以财产的共有性为依托,而不存在遗嘱人之间身份上的关系或身份上的限制.它一般是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而不涉及到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少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此类遗嘱往往包含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因此它是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一体的一种混合遗嘱.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多见.也比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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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公证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立公证遗嘱来妥善处理自己以后的遗产(财产)。因此,办好遗嘱公证对预防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乃至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