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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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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的必要性,促进了对军婚民事保护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合理性。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2.
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江陵 《法学杂志》2007,28(1):69-71
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以我国建国后第一、第二部《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特殊法条为核心所形成的特殊法律体系,曾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三部《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使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趋向完善.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反思,一个更为完善的军婚保护制度,应取消对非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同时配套建立起对军人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3.
彭艳  宋玲  黄亚 《法制与社会》2010,(34):72-73
军婚特别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2001年《婚姻法》,从法理利益均衡的角度,诠释了保护军婚的正当性,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进了军婚私法特别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军婚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立法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的继续完善。本文从私法特别保护的角度对《婚姻法》的修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希望军人婚姻在新时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军人能够安心地保卫祖国。  相似文献   

4.
钱蘅 《法制与社会》2012,(19):33-35
法律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有其实质合理性,但是缺乏形式合理性.这导致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质疑.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在理论上应当同时具有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在立法上则应当以实体性保护为主,程序性保护为辅.  相似文献   

5.
对军婚实行不分层次、无差别的特别保护,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造成了婚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建议转变思路,改善军人分居现状,开展军人婚姻家庭援助,实现对军婚的务实保护。  相似文献   

6.
现行法律对军婚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条款,新《婚姻法》也对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进行了完善。然而,这些法律制度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却不尽如人意。从刑事及民事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出发,剖析这些制度对军婚保护不力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7.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军人、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不具有军籍的人员,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军队也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有特别规定。对军婚保护的原则,是法律对军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对军人权益的弥补,更是国家军事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实际上是革命年代立法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一种继续。它通过限制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对军人利益保护,有悖于现代法律精神,又导致了婚姻双方权利义务补偿的错位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因此,必须本着务实的态度对现有的军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重构。  相似文献   

9.
荀恒栋 《法学杂志》2001,22(4):59-60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规定在原《婚姻法》的第 2 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第 2 6条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但书”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步 ,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一、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第 3 3条之所以要增加“但书” ,主要根源于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 ,原《婚姻法》实施以来 ,在适用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过程中 ,确实出…  相似文献   

10.
法律保护军婚,同时也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王怡然起诉赵博(现役军人)离婚一案在北京市某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赵博对王怡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场原本幸福美满的军婚就此画上了句号,这个并不美好的结局是由于什么导致的呢?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颁布相关军事法规和规章,在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等方面建立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充实完善。  相似文献   

12.
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13.
正通过刑事法律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在我国具有较深的渊源。解放以前对于军婚的保护规定散见于各根据地出台的条例之中[1],解放后到我国正式颁行的《刑法》实施之前,对军婚刑事法律关系调整则主要依据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各类解释和批复[2]。1979年《刑法》第18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即"明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军人婚姻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其中有关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的争论是纷繁复杂、众说林立。国家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但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的重任,国家需要对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那些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军人的家庭幸福,而且还是影响军队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破坏军婚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军人婚姻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应加强军婚的法律保护于凤梅军队是稳定国家的重要力量。军队稳定离不开军婚的稳定。只有使军人的婚姻家庭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使军人安心服役,确保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严重...  相似文献   

16.
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就是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平衡结果。《婚姻法》制定对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就是坚持权利与责任、个人与家庭以及社会利益协调,它兼顾了社会与个人的利益与需要。  相似文献   

17.
左百梅 《法制与社会》2014,(14):242-243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此罪的刑法条文第259条,可知是针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把军人配偶列在责任范围内,相关的法律解释也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也不把现役军人配偶作为此罪的责任承担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现代化,人们越来越追求民主自由化,关于此罪中现役军人配偶的犯罪主体地位应否确立,社会舆论上有很多不同观点,至于将来此问题会如何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不存在确定的答案,不能随意的下结论,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试图分析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鸿 《法学》1983,(9)
崔晓峰在《发明与专利》第三期著文指出:我国在有了发明奖励条例之后,还要实行专利制度,这是由于我国以往的经济体制有不少弊病,单靠奖励制度还不能很有效地改变局而。我国将要实行的专利制度是一种在法律保护下,把发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有偿技术转让的制度。当一件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后,要使用、制造或销售这件发明者就需付酬取得许可,而作为这件发明能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将其发明的详细内容公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制度,对于深化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 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尽管前进与挫折、发展与停滞、成绩与失误并存,但至少在以下一些主要方面已经取得了谁也否认不了的成绩和进步。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阐明了的并在1949年实现了的新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第一次阐明了法律制度的科学职能。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前社会主义的法制都是把法律和法制当作完全作用于社会的抽象物,真正在理论上科学阐明法律是阶级性和社会性对立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管理社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的,是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运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法律和法制。任何法律和法制都是要保护一部分人、打击一部分人的,被保护的人越多,打击的人就越少,时代就越进步。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民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家相比,不能不是时代的进步。第三,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就可以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供科学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和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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