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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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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军人婚姻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其中有关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的争论是纷繁复杂、众说林立。国家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但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刑法对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的重任,国家需要对军人婚姻予以特殊保护,那些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军人的家庭幸福,而且还是影响军队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破坏军婚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军人婚姻保护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认定的几个问题张建田,刘暖宁一凡“与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人是否一律由“未婚者”构成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人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具备负刑事责任条件的公民。无论“同居”,还是“结婚”,本人既可以是已有配偶...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严格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军人、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不具有军籍的人员,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军队也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有特别规定。对军婚保护的原则,是法律对军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对军人权益的弥补,更是国家军事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7.
雷艳  贾永强 《天津检察》2007,(2):19-19,18
李某某系现役军人,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0月结婚,2001年8月离婚;2003年12月复婚,2006年2月再次离婚;2006年4月再次复婚。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与现役军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而长期与张某同居,并致张某怀孕。后经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破坏军婚罪是新旧刑法均规定的一个老罪名,但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军人配偶发生情感纠葛的事件会有所增多,如何把握该罪的构成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是我们司法实务界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法律保护军婚,同时也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王怡然起诉赵博(现役军人)离婚一案在北京市某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赵博对王怡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场原本幸福美满的军婚就此画上了句号,这个并不美好的结局是由于什么导致的呢?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相似文献   

11.
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影响军心稳定,削弱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军人的婚姻除在婚姻法中有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刑法中作出“破坏军婚罪”的专条规定,这对于巩固国防,增强部队战斗力,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破坏军婚罪规定的比较原则,从而给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一犯罪行为时,如何正确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提出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略述已见。一、如何理解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相似文献   

12.
《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相似文献   

13.
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颁布相关军事法规和规章,在军人优待、保护军婚、退役安置等方面建立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制度,对军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充实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前言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  相似文献   

16.
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江陵 《法学杂志》2007,28(1):69-71
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以我国建国后第一、第二部《婚姻法》中的军婚保护特殊法条为核心所形成的特殊法律体系,曾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三部《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使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趋向完善.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反思,一个更为完善的军婚保护制度,应取消对非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同时配套建立起对军人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彭艳  宋玲  黄亚 《法制与社会》2010,(34):72-73
军婚特别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2001年《婚姻法》,从法理利益均衡的角度,诠释了保护军婚的正当性,既为传统军婚保护增添了新内容,又促进了军婚私法特别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军婚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立法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的继续完善。本文从私法特别保护的角度对《婚姻法》的修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希望军人婚姻在新时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军人能够安心地保卫祖国。  相似文献   

18.
对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的必要性,促进了对军婚民事保护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合理性。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9.
荀恒栋 《法学杂志》2001,22(4):59-60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规定在原《婚姻法》的第 2 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第 2 6条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但书”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步 ,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一、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第 3 3条之所以要增加“但书” ,主要根源于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 ,原《婚姻法》实施以来 ,在适用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过程中 ,确实出…  相似文献   

20.
对军婚实行不分层次、无差别的特别保护,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造成了婚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建议转变思路,改善军人分居现状,开展军人婚姻家庭援助,实现对军婚的务实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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