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作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准则,它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在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赋予检察机关排除职权。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化,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解析现有法律条文,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2.
2012年3月新刑诉法颁布后在立法层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首次将非法证据审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此举有效的规范了司法机关的侦查程序,限制公权力的过度扩张,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力。但同时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较为概念化,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无疑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契机和新挑战。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定是否合理、非法证据审查、监督、排除权如何行使、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都要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完善。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制度构建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并赋予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此举无疑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使检警关系更加趋向合理。但是,由于只是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的职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在制度运作上仍然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证明责任不明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两院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和职权予以了明确。根据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多元化以及参与诉讼的全程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预防和排除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未来检察机关亦当从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双重视角来加强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发挥,健全预防非法证据的措施以保证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实现证据审查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5.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中,检察机关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多重角色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了一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规定显得较为单薄,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的使用不够明确。。应从从完善非法证据发现和审查机制等方面对检察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适用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承担着多元的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更好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由于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处于初步设立阶段,因此决定了其必然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应当就其在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的规范以及非法证据的审查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检察机关负责行使法律监督权,其职权具有复合性的特征,在审前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属必然.这对强化侦查监督、净化侦查程序,降低起诉风险、节约司法资源,消弭审判弊端、促进审判公正都大有裨益.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和现实土壤,切实可行.在程序设计方面,检察机关可采用听证方式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排除决定.  相似文献   

8.
较之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集中于法庭审理阶段而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具有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理论问题、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起到何种作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有哪些以及如何在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效力怎样等基本理论问题都需要学界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在这些理论问题研究基础上构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相关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与非法证据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如预防非法证据产生、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解决庭审模式设置缺陷以及有效证明证据合法性等。为加强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发挥,未来应当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预防非法证据的措施,规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预防、排除非法证据以及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1.
鉴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具有正当性,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内容。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其原因在于排除主体的定位模糊,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不畅,被告人滥用诉权,非法言词证据范围不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缺乏监督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创新工作机制出发,逐步推动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完善。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建立检察官排除非法证据的激励机制,扩展其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完善预案机制等措施,以提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效。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并对检察环节开展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相应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活动的密闭性、审查模式的单一性、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在审查过程中自由裁量缺乏必要的规制等问题制约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效。为此,有必要从审查程序、配套制度以及认证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4.
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 ,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作者认为 ,首先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 ,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 ,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 ,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此外 ,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 ,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 ,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15.
郭松 《法学论坛》2012,(4):116-123
既往的研究太多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粗疏这一制度层面解释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原因,但这并不充分。从结果层面而言,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被采纳。对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研究必须深入解析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内在原因。法官证据运用的形式主义化、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证明力规则的过度追求等因素,是诱发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重要原因,并由此造成了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还需将证据信息的供给、刑事实体法的调整、证明方法的转换以及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设等均纳入视野。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7.
何家弘  林倩 《证据科学》2020,(2):133-145
通过分析21例重复自白排除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法官通常仅排除被告人的一部分重复自白,很少全部排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违法取供行为主要为刑讯逼供。在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中,同步录音录像发挥着重要作用,重复自白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自白具有任意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证明责任错位等问题。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重塑重复自白排除的功能,实现从任意性保障到威慑理论的转变。应当扩宽违法取供的行为范围,明确监察阶段的调查行为也应当被纳入规范,完善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  相似文献   

18.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