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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章 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的行为  第一条[卡特尔禁止]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  第二条[标准和型号卡特尔,条件卡特尔](1)仅以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2)以统一适用一般交易条件、一般供应条件以及包括现金支付折扣在内的支付条件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有关规定不涉及价格…  相似文献   

2.
为了借鉴外国市场立法方面的经验,加速我国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受国家有关部门派遣赴联邦德国卡特尔局作了法律考察.联邦德国卡特尔局是隶属于德国经济部的经济监督部门,它有依法调查并制止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是联邦德国重要的竞争法执法机关. 联邦德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之上,并为其发展服务.所谓“社会市场经济”,用西方经济学的解释,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并以社会因素作为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其主张是尽可能让市场力量来自行调节经济活动,同时由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社会市场经济主张最大限度地适用“竞争原则”.德国人认为,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生  相似文献   

3.
出口卡特尔在出口层面对竞争的限制作用主要影响的是进口国市场,因此,在出口国反垄断法普遍对其给予豁免的同时,进口国反垄断法则会依据"合理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制裁。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在豁免程序以及制裁措施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而未来出口卡特尔的立法趋势则应该是对其采取普遍禁止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魏静 《法治研究》2010,(1):31-35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卡特尔行为。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因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质而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进行了规制,但规定存在某些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德国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德国竞争法的主要内容自从 1 95 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开始生效以来 ,德国关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管制便体现在法律中。顺便提出 ,欧共体竞争法也是在同一年生效的。对滥用行为的管制和与其同时首次实施的全面禁止卡特尔的法律一并构成德国竞争法的两大基石。另一方面 ,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规定在德国是《反对限制竞争法》颁布 5年后实施的 ,而欧盟则是在 1 990年。目前 ,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和管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构成德国竞争法中保护竞争的三根主要支柱。鉴于德国竞争政策和经济结构的发展 ,禁止卡特尔变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6.
论核心卡特尔参与者获得宽大的必要条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严重的竞争违法行为,打击核心卡特尔已经成为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机构的首要工作任务。由于核心卡特尔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竞争机构传统上采用的调查和办案手段往往对其无法奏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从内部瓦解卡特尔、鼓励卡特尔参与者自首的宽大方案。根据各国宽大方案,申请人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得宽大,本文旨在考察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宽大方案基础上,对宽大的必要条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为我国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7.
德国竞争法对“卡特尔”的调整邵建东“卡特尔”的原始意义是“文件”或“协定”。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卡特尔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控制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价格而订立的一种协议。卡特尔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下简称“法”)调整的最重要的实体领域,德国的反垄断法因...  相似文献   

8.
卡特尔与反卡特尔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讨论的是卡特尔与限制卡特尔的法律和实践。首先,依卡特尔的组合形式和目的对其进行区分。接着,指出反卡特尔法已成为实行市场制度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立法,成为市场经济法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讨论了反卡特尔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和合理规则以及二个规则的不断结合。最后,指出我国现有的反卡特尔法的不足及制定独立的反卡特尔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价格卡特尔与消费者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的重点。价格卡特尔不仅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更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浅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以期待立法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通过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全可以看成是一个“弘扬竞争、反对垄断”的转变过程。通过对垄断协议(卡特尔)进行规制的法律发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种转变。《反垄断法》实施五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协议具有普遍性,尤其是行业协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缺少竞争文化的支持背景,政府指导或以行业协会自律为名而组织的卡特尔,以及因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成的所谓“抱团取暖”式的出口卡特尔,对于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以中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为内容,从中国竞争文化发育的角度,观察竞争法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步性,并试图探讨如何以规制垄断协议行为④为抓手.促进中国竞争文化的进一步成熟发展。  相似文献   

11.
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或禁止和约定竞业限制或禁止。我国劳动法尚无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但是,还存在“法定”与“约定”之争,没有体现出违约金补偿的性质。偏漏了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对外贸易豁免包括进口豁免和出口豁免。进口卡特尔豁免的基础系竞争者保护优先于竞争保护,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及未来进口产业的竞争力提高,并有可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应予以禁止适用。我国出口豁免的卡特尔系混和性的,其规定虽具一定合理性,但必须对"正当利益"豁免要件进行限缩性解释,防止此条款的滥用引起不必要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竞争政策”是“竞争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在下文中如无特别指明,“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律与措施”应视为同一概念),它们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反托拉斯”、“反垄断”等,其体现可以是综合竞争法、含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竞争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垄断地位或垄断、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  相似文献   

14.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15.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16.
论违反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犯罪孙顺生,赵跃清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我国刑事立法又设定了一个新罪名:进口、出口禁止进出日、限...  相似文献   

17.
卡特尔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反垄断执法中,如果对市场中所有协调行为均予以违法论处显然不符合竞争政策与公共政策的要求,同时也不能真正有效地制止卡特尔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中的卡特尔与正当的协调行为进行有效区分。本文研究、探讨了美欧日卡特尔与正当协调行为的判断标准,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判断标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竞争营业的,规定了竟业禁止,但就《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竞业禁止的主体只有两个:董事和经理,而不包括股东和监事。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或者从双方代理的角度来考虑,恰恰构成了竟业禁止的道德基础和经济价值基础,为此,应对《公司法》第61条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9.
(1 998年 5月 7日修正 )第二编 卡特尔当局第一章 总 则第四十八条 [管辖权 ]( 1)卡特尔当局是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以及依州法享有管辖权的州最高机关。( 2 )本法的规定未将某项管辖权赋予特定的卡特尔当局的 ,如影响市场的效果、限制竞争行为或歧视性行为或竞争规则的效果超越一个州的范围 ,则由联邦卡特尔局承担和享有本法赋予卡特尔当局的任务和权限。在其他一切情形 ,由依州法享有管辖权的州最高机关承担这些任务并享有这些权限。  第四十九条 [联邦卡特尔局与州最高机关 ]( 1)联邦卡特尔局开始进行程序或进行调查的 ,应同时…  相似文献   

20.
李海涛 《法学论坛》2008,23(1):83-89
司法实践中,对互补性专利联营一般免予卡特尔管制,但多数互补性专利联营成员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专利联营很可能构成卡特尔.对于互补性专利联营,只有各成员在创新市场独立进行研发,各自取得专利,并且无潜在竞争关系的,才能认定不构成卡特尔.我国应当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加强对互补性专利联营的卡特尔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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